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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是真的吗?

来源: 审管办 时间: 2022-09-09 08:25 点击量: 2119

湖北烨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烨和公司)清算组申请对烨和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我院2022718日以(2022)鄂0921破申1号立案后,于721日公开举行破产申请审查听证会。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清算组成员、债权人代表、辖区管委会、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县政府办、县信访局受邀派员参加,债权人认可清算报告和破产申请,法院依程序决定受理破产申请,并同时以要案专报方式完善开展破产案件的府院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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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的受理具备“四”特点:1、破产申请审查的形式。通过公开听证,利害关系方全程参与,政府有关部门同时参加。改变了以往由法院闭门审查,听取意见不足的弊端。2、府院联动机制的模式。按我县府院联动机制相关要求,每一件企业破产案件由一名政府副县长和政府办副主任全程深度参与协调。通过公开听证,政府办及相关部门预先知晓待破产企业的基本情况及可能产生矛盾比较激烈的问题,参会人员做好汇报,所在部门按机制运转要求做实、做好工作预案。3、管理人指定采用办法。本案是公司股东决定解,组成清算组自行清算过程中,由清算组申请转入破产清算的案例。法院从便利工作,控制成本,衡平保护等角度考虑决定清算组为管理人,由编入破产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组成清算组。4、简化程序审理尝试。根据本案是公司股东决定解自行清算,清算义务人申请破产清算以及清算报告所体现出的企业财产数额不大,债权人人数不多,符合破产案件简化程序审理的条件,力争以最小的时间成本实行快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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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清算组申请事由,特别关注清产核资工作。首先,法院依职权采取查控措施,对公司及法定代表人不按期向法院和管理人提交财务资料行为决定罚款后责令继续履行配合义务;其次,法院对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明确财产调查重点方向,分析论证四个重大事项,包括与企业破产清算有关的刑事犯罪与本案的排除与关联;第三,法院根据申请,签发了五份律师调查令,指导协助管理人深入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第四,法院和管理人各自从不同角度统计分析该公司涉诉涉执案件情况,法院组织破产审判法官、执行法官、刑事法官共同研究,慎重处理可能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关问题,将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审查;第五,在债权人会议上专章记述和特别提示说明管理人的破产撤销权和债权人的撤销权以及管理人对外追收债权问题,专项向债权人征求意见——是否同意垫付破产费用。在确认无债权人愿意垫付破产费用,确认无异议债权和确认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情形下,依管理人申请宣告烨和公司破产和终结烨和公司破产程序,最后针对税务机关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前三天来函以烨和公司存在欠缴税款要求延缓破产相关事宜作出正式回复,指明除依法申报税款债权外的其他法律维权途径,取得税务部门的理解和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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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该案的审理,对今后可能大量发生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情形,我们认为法院要特别深入注重四个到位,即通知协助义务人配合、监管、处理到位,指导协助管理人深入全面调查财产到位,债权人会议上对债权人权利保护到位,法院行使财产查控、协调联动、线索移送到位。紧盯管理人可以行使撤销权、追收权、取回权的债务人在临界期的财产处分行为,发挥管理人中政府部门有关人员参加清算活动的优势,将破产审判和法治宣传有机结合,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社会稳定,营商环境不断优化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