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审务公开 > 案例快报

新年刑事第一案 一起强制医疗案件的审理与思考

时间: 2017-02-10 17:01 点击量: 4145

2017年1月23日,孝昌县人民法院受理了由孝昌县人民检察院提交的强制医疗申请书,申请孝昌县人民法院对涉案精神病人李某某依法作出强制医疗决定。这是本院三年以来审理的第五起强制医疗案件。本案由法官邓小零担任审判长,由法官范波涛担任主审法官,并邀请人民陪审员李翠峰参加合议庭。

一、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17日0时30分许,李某某持菜刀闯进本村李某家中,将正在睡觉的李某手臂和头部砍伤后逃走。次日李某某被其父亲老李扭送至孝昌县公安局,同日被送孝感市康复医院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12月15日经孝感市康复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患精神分裂症,在关系妄想支配下作案,作案时其辩解能力丧失,对其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12月16日经孝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二、法律适用及相关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对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本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已通知被申请人李保成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并已通知孝昌县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李某某提供法律帮助。

三、案件审理的几种情形
    该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将于2月13日对这起强制医疗案进行开庭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作出对李某某强制医疗的决定;李某某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李某某已经造成危害结果的,应当同时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李某某具有完全或者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并退回人民检察院处理。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四、此类案件之思考
    建议加强对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给予相关权益保障。一是诉讼权利保障。在侦查阶段、审查阶段、审理阶段应告知
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相关诉讼权利义务,听取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意见,告知其对相关鉴定有申请复议权等;二是经济赔偿权。对被申请人有经济赔偿能力的,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以获取相应赔偿;三是获取救济权。被申请人无相应经济赔偿能力,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又确属经济困难的,国家应设立专项救助基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可以申请专项求助基金获得相应经济求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