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昌财行发〔2005〕107号
孝昌县特困当事人救济基金管理办法
(试行)
为了切实加强和规范特困当事人救济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让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够依法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1、特困当事人救济基金的设立
特困当事人救济基金是为了切实解决特困当事人的经济困难,维护社会稳定,特设立的救济基金。
2、特困当事人救济基金的资金来源
特困当事人救济基金的资金来源由财政拨款、按比例集中的诉讼费、社会捐款等项组成,并设立特困当事人救济基金专户。
3、特困当事人救济基金的救济范围
(1)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无履行能力,致使申请执行人生活确有困难的。
(2)生活确有困难而无钱缴纳诉讼费用的当事人。
(3)打赢了官司,无钱缴纳执行费以实现自己权利的当事人。
4、特困当事人救济基金的救济对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司法救济,实行诉讼费用的减、缓、免。
(1)当事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2)当事人追索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而生活确有困难的;
(3)当事人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物质赔偿,本人确实生活困难的;
(4)当事人为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者农村“五保户”的;
(5)当事人为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
(6)当事人为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
(7)当事人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
(8)当事人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9)其他生活确有困难的当事人。
5、特困当事人救济基金的使用方法
(1)对确有困难减免的诉讼费进行弥补。
(2)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无法执行,生活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救济。救济金从特困当事人救济基金中支付。
(3)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无力履行,致使申请执行人生活确有困难,要求得到救济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由所在庭庭长提出意见,交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并填写《司法救济审批表》。
6、特困当事人救济基金的监督和检查
县人民法院每季度应将特困当事人救济基金支出及《减缓免交诉讼费审批表》、《司法救济审批表》报财政部门备查。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人民法院特困救济基金的管理,制定和完善有关管理办法,对违反规定的及时提出,限期纠正。对徇私舞弊情节严重或未在规定期限纠正的,财政部门可在违规数额内适当扣减经费预算,并依法追究单位个人的责任,人民法院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会计核算手续,自觉接受同级财政、审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二OO五年九月九日
主题词:特困当事人 救济基金 管理办法
抄送:县委办、县政府办、县人大办、县政协
孝昌县财政局办公室 2005年9月9日印发
(共印6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