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孝昌法(2013)26号
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实施工作的办法
为认真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保证我县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选任的基本原则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人民陪审员应具备的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三周岁。
3、遵纪守法,有较强的正义感、有一定的工作能力。
4、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年龄较大、群众威望较高的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文化条件可适当放宽。
三、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职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四、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五、选任办法
1、本次人民陪审员选任名额50名。
2、由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推荐,或由公民本人提出申请。
3、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需征得本人同意,方可向法院推荐其担任人民陪审员。
4、推荐人民陪审员的有关单位和提出申请的公民,要提供被推荐人或申请人的有关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填写并提交《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或《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一式三份,并在县人大主持下,由县法院和县司法局组织审核所填内容的真实性,并对被推荐人、申请人的任职资格、工作能力、日常表现进行审查。
5、县法院将根据审查结果,初步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会商县司法局后最终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
6、经审核的人民陪审员人选,由法院院长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县法院将任命的人民陪审员名单抄送县司法局,并报上级法院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告。
7、获得任命的人民陪审员,由县法院将任命决定书通知其本人并颁发《人民陪审员工作证》,同时通知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
六、人民陪审员的培训
1、人民陪审员经任命后,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前必须经过培训。
2、人民陪审员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和任职期间的审判业务专项培训。岗前培训内容包括:法官职责和权利、法官职业道德、审判纪律、司法礼仪、法律基础知识和基本诉讼内容;任职期间培训主要以掌握采集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一般规定和学习新法律法规等内容。
七、人民陪审员的考核
1、对人民陪审员的考核在县人大主持下由法院会同司法局对执行职务情况进行考核,实行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
2、考核内容包括陪审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审判纪律、审判作风和参加培训情况等。
3、考核结果作为对人民陪审员进行表彰和奖励的依据。
八、人民陪审员职务的免除。
1、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后,人民陪审员的职务自动免除。
2、人民陪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法院会同司法局查证属实的,由法院院长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1)本人申请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
(3)具有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情形;
(4)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人民陪审员有前款第(4)项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人民陪审员被免除职务的,法院将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并将免职名单抄送司法局,报上级法院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告。
九、要求
请被推荐人或申请人在2014年1月20日前向本院提供如下材料:
1、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2、《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或《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一式三份;
3、任职资格、工作能力、日常表现文字材料,约1500字左右。
附:(一)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
(二)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
二0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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