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孝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法典实施后首件因婚前隐瞒重大疾病而撤销婚姻案件,依法判决撤销原告白某与被告李某的婚姻关系。被告李某因不服判决上诉至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孝感市中院于2023年11月经审理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案情回顾】
原告白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8月相识于“珍爱网”,并于当月29日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患有躁狂症,于2022年腊月初六将被告送回娘家,并于2023年1月以被告婚前未告知患有精神类疾病为由,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撤销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并由被告返还彩礼,赔偿原告因结婚造成的财产损失。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婚前因躁狂发作到孝感市康复医院治疗并被诊断为心境(情感)障碍。本院认为,被告在婚前患有重大精神疾病,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形下与原告缔结婚姻关系,被告患有重大精神疾病的信息,属于足以影响原告是否愿意婚姻关系而应当知情的基本信息,被告未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其病情,既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亦违反法律规定,故对原告要求撤销婚姻之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原告作为无过错方依法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并赔偿因结婚造成财产损失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遂依法判决:撤销原告白某与被告李某的婚姻关系;被告李某返还原告彩礼及赔偿损失共计198659元。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示】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其本质是当事人作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应是无瑕疵的,是建立在彼此相互了解信任的基础之上。如果一方确实患有重大疾病,应该向另一方履行婚前告知义务,以保证对方作出结婚的意思表示真实,从而更好地尊重和保护双方的婚姻自主权。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如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之规定,不仅判决撤销婚姻关系,而且有效保护了案件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符合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诚实信用的良好期待,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