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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昌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

时间: 2012-10-08 11:36 点击量: 597

 

孝昌法发〔2010〕9号

孝昌县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孝昌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工作规则》的通知

机关各单位,各人民法庭:

   《孝昌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已于2010年4月29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1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审判委员会  工作规则   通知

抄送:市中院、县人大、县委政法委、本院各单位、机关各单位、各人民法庭

孝昌县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0年4月29日印发

(共印30份)

孝昌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0年4月29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1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提高审判工作质量和效率,规范审判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法院审判委员会是本院集体决定案件处理的最高审判组织,其任务是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总结审判经验和决定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事项。

   第三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本院审理的下列案件:

   (一)刑事案件:需判处管制、拘役、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过失犯罪、民事赔偿到位并取得受害人谅解的轻伤案件除外);需宣告无罪和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改变检察院对案件定性的案件;需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职务犯罪案件;依法决定逮捕的案件;疑难复杂案件;

   (二)民事案件:标的在50万元以上的判决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借贷案件除外);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有矛盾激化可能的;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后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疑难复杂案件;

   (三)行政诉讼判决案件;

   (四)执行案件:上级交办的案件;需提级执行案件;执行异议案件;其他重大疑难案件;

   (五)较为疑难的或有重大影响的立案事宜;发回重审的判决案件;再审案件;

(六)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难以作出决定的案件;分管院领导与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

(七)需向上级法院请示的案件;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八)院长认为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其他案件。

   第四条  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包括下列几项:

   (一)分析审判工作形势,明确任务,制定审判工作措施;

(二)分析研究审判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三)总结某类案件、某个重大典型案件的审判经验;

(四)研究审判管理和审判方式改革问题;

(五)总结其他审判经验。

第五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下列有关审判工作的其他问题:

(一)本院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

(二)审议有关审判工作的制度、意见和规定;

(三)法律规定应当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或者院长委托的副院长主持。

第七条  审判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委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一般固定于每周四召开,必要时,由院长决定,可以提前或者延期召开,也可临时召开。

第八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可以列席会议。

第九条  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讨论决定案件处理结论和通过有关事项,必须获得参加会议的全体审判委员会的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见应该记录在卷。

第十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是所讨论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时,当事人可以申请回避,该委员应主动提出回避。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院长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审判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合议庭、审判业务庭应当执行。如有异议,应报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

第十二条  与会人员要妥善保管与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有关的材料,防止丢失和泄密。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其他与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守审判秘密的规定,不得泄露会议内容。审判委员会会议记录只有因为工作需要,并经院长批准,本院审判人员方可查阅,无关人员不得查阅。

第十三条  审委会办公室(由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履行职责)作为审判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办理下列日常事务;

(一)办理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及有关事项的登记和排期;

(二)整理、发送会议材料,通知审判委员会委员及有关人员出席;

(三)指定记录员进行会议记录;

(四)整理会议记录、纪要、决议等有关材料并存档;

(五)汇编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例;

(六)办理其他有关事务。

第十四条  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各庭室应在会前二日将审理报告经分管院领导签字后报审委会办公室登记,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修改;审理报告符合要求的,由分管审委会办公室的院领导报请院长决定召开审判委员会。审委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于开会前一日将审理报告发送至各审委会委员。

第十五条  审委会办公室对每次审委会按年度排序编定计数;对提交审议的案件和事项进行排期,排期一般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进行。排期后原则上不再变动,但对特殊、紧急的案件、事项,经审判委员会主持人同意,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合议庭全体成员及审判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对本院审结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提起再审时的,原审合议庭成员及审判业务部门负责人也应当列席会议。院长或者受院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副院长可以决定其他有必要列席的人员。

第十七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按照听取汇报、询问、发表意见、表决的顺序进行。案件由承办人汇报,合议庭其他成员补充。审判委员会在听取汇报、进行询问和发表意见后,其他列席人员经主持人同意可以发表意见。审判委员会委员发表意见的顺序,一般应按照职级高的委员后发言的原则进行,主持人最后发表意见。审判委员会发表意见后,主持人应当归纳委员的意见,按多数意见拟出决议,付诸表决。

第十八条  各审判委员会委员要在会前熟悉案件的情况,认真查阅法律、法规。讨论案件要使用法言法语,做到发言内容规范,重点突出,态度明确,以确保审判委员会决议的质量。

第十九条  案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后没有形成决定意见的,可以确定时间另行研究。在此期间,审判委员会委员可以就本案调阅卷宗,进一步了解案情。

第二十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所审议的案件、事项认真负责地发表意见,委员对审议的案件和事项有发表赞成、反对、变更意见的权利,不得弃权。如有徇私舞弊、徇私枉法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参加的,应于会前向院长或者主持会议的副院长请假。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于2010年4月2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