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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头电子烟”,可真“刑”!

来源: 刑事审判庭 时间: 2024-03-29 17:22 点击量: 124

近日,孝昌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起贩卖运输依托咪酯“上头电子烟”的毒品案件。这是2023年10月1日依托咪酯被正式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控以来,该院办理的全市首例依托咪酯涉毒案

案情回顾

2023年10月2023年11月初,被告人武某普(化名)、杨(化名)某翔(化名)、罗某(化名、武某雄(化名)、沈某(化名)、李某(化名)等7人多次在孝感市孝南区、港镇等地购入含依托咪成分内容物的电子烟雾弹(俗称上头电子烟烟弹孝昌县花园镇城区零包贩卖。

审理经过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武某、杨某、武某翔非法购买运输国家管制麻精药品,并多次进行贩卖,情节严重被告人罗某、武某雄为贩毒人员提供交通帮助;其行为均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沈某明知国家管制精药品而向他人贩卖;被告人李某为贩毒人员居间介绍促成交易;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综合上述7被告各自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坦白等量刑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遂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三年五个月不等刑期。

法官说法

“上头电子烟”是不是烟,上瘾

依托咪酯俗称“烟粉”,是一种不溶于水的白色粉末状物质,具有镇静、催眠等作用,为麻醉类处方药品。

202310月1日起,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卫健委正式将依托咪酯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此后非法吸食依托咪酯就是吸毒。非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依托咪酯无论数量多少,均按照涉毒犯罪予以刑事处罚。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依托咪酯便于伪装的特点,将依托咪酯添加到香烟的烟丝中或者制上头电子烟贩卖。法官提醒,年轻群体一定要擦亮眼睛,提高警惕,切勿因好奇以身试法。

法条链接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