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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孝昌县人民陪审员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时间: 2014-04-25 15:46 点击量: 3847

   

孝昌县人民陪审员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孝昌县人民法院  肖中兴

2014年4月25日

尊敬的各位领导、全体人民陪审员:

上午好!

首先,请允许我代表孝昌县人民法院全体干警,对今天前来参加孝昌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会议的各位领导表示衷心的感谢!对多年来一直关心支持孝昌法院审判事业的各位领导及社会各界人士致以崇高的敬意!对经过严格选任,被光荣任命的各位人民陪审员表示热烈的祝贺!

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群众在司法领域参与管理国家、管理社会的最直接、最重要的形式,是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民主的重要体现。2004年8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单行法律。它的公布和实施,对完善我国诉讼制度,推进司法改革,促进人民法院的整体工作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2005年,我院首批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顺利完成,10人获得县人大的任命。2008年,重新任命了21名人民陪审员。2010年,增选了10名人民陪审员。今年,根据上级法院“倍增计划”的要求,经过充分准备和紧张工作,我院全面落实人民陪审员增选工作,来自全县各个部门和各个层面的思想政治过硬、道德品德良好和文化素质较高的49名人民陪审员,经过严格选任程序正式产生。至此,我院共有人民陪审员56名,与2010年相比,数量翻了近一番,是一线审判人员人数的1倍多,民主监督体系得到了进一步完善。下面,我代表孝昌法院党组就近年来人民陪审员工作取得的成绩和做法,结合下一阶段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安排部署,讲两点意见。

一、我院人民陪审员工作细致、效明显

自2005年以来,我院按照上级法院的统一部署,在县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和政协大力支持下,高度重视并积极推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贯彻落实,在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和日常管理工作中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使人民陪审员工作走上了健康发展的轨道,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逐年上升,办案质量始终保持较高水平。近十年来,我院人民陪审员共参与陪审各类案件3486件,参与调解各类案件2795件,对于缓解法院审判力量不足,推进法院审判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有效提升了案件质效和司法公信力。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措施得力,宣传到位,为选任工作打下了好基础。我院党组十分重视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为了组成结构合理,代表性广,素质高的人民陪审员队伍,院党组多次开会专题研究,成立了选任人民陪审员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选任人民陪审员实施方案,组成了选拔考察小组,本着广泛代表性与专业性相结合、组织推荐与个人自荐相结合、公平竞争与择优选任相结合的原则,深入乡镇和县直部门进行考察。今年,根据上级法“倍增计划”和关于增选人民陪审员的有关规定,我院增选人民陪审员49名,在选任过程中,我院充分利用多元化媒体形式宣传陪审员制度的作用和实施陪审员工作的具体举措,进一步提高了社会各界对陪审员工作的认知程度,先后三次向县人大常委会汇报选任情况,确保了人民陪审员的质量。

我院现有人民陪审员呈现出五大特点,同时也是五大优势:一是涵盖面较广既有来自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工人代表,也有来自乡镇、社区、村等基层单位代表,其中基层社区、街道、企事业单位代表38人。二是年龄结构合理、具有代表性,其中30岁以下的有2名,31岁—40岁的有17人,41岁—50岁的有2550岁以上的有12人。年龄最大的是来自县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县委政法委退休干部王耀东同志,今年70岁三是政治思想过硬,共产党员有45人,民主党派有2人,无党派9四是文化素质较高,研究生学历2名,本科学历17人,大专学历29人,大专以下学历8人。五是结构合理,既有政府、教育、卫生、劳动、妇联、工会工作人员、企业职,也有农村基层干部,职能结构配备合理,顺应了当前案件多样化的特点。这些人民陪审员来自全县各个部门和各个层面,他们了解民情、代表民意,在陪审活动中会更注重以社会道德标准评判案件,能克服法官因职业习惯所形成的思维定式,使司法更加贴近民众生活,反映社会的价值观念和道德准则,使裁判更加合理、合情、合法。

(二)强化素质,规范管理,确保陪审员依法履行职责。人民陪审员来自社会不同行业,从事不同业,他们政治素质和专业素养好,具有丰富的人生阅历和社会实践经验,但相对于职业法官还比较欠缺法律知识和审判业务知识,为使人民陪审员尽快明确履行职责的基本要求,掌握一些必备的审判业务知识和技能,我院大力加强陪审员培训工作,建立年度学习、培训制度,为人民陪审员订阅《人民法院报》、《司法文件选》、《法庭内外》等法律报刊,购置常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等审判业务书籍,遇有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及时组织陪审员学习促使他们更快更好地适应陪审工作,不断提高审判业务能力。通过培训,人民陪审员进一步明确履行职责的基本要求,掌握了一些必备的审判业务知识,提高了适用法律的能力、驾驭庭审的能力、诉讼调解的能力和判决说理的能力。

我院还明确政治作为人民陪审员管理的专门机构,负责对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考核、学习培训等经常性的管理工作。制定了《人民陪审员考核任免制度》、《人民陪审员工作制度》、《人民陪审员奖励制度》,使陪审员的管理有章可循。将人民陪审员参审率作为各审判庭年终考核的一项指标,提升了人民陪审员的参审率。每年对人民陪审员参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对于考核优秀的给予表彰奖励,积极向县委、政府汇报,将人民陪审员补助纳入县财政预算,每年给予人民陪审员一定的专项经费,对参审案件的人民陪审员每人每补助30元,有效激发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三)排案科学,机制灵活,陪审员参与审判效果显著。我院在坚持按规定随机选择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同时,通过制订严密规范、科学灵活的排案机制,有计划地安排陪审员陪审案件,尽可能的让每名陪审员都能参与各种案件审理,确保了每位陪审员时时手中有案,最大限度地扩大陪审员对案件的接触面,最大程度促进审判工作的公平公正,大大增强了陪审员参审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同时我院有意识地让陪审员参与比较复杂的案件特别是当事人有可能上访的案件的审理。在这些案件中,由于当事人对人民陪审员有种亲切感,有利于他们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协助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说服当事人息诉服判,及时化解一些纠纷,减少当事人之间的对抗,避免矛盾的激化,消除误解,有利于法院更好地开展审判工作,起到了调解员的作用。如松竹小区居民罗某诉县规划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此案引起了城区100多户居民的情绪波动,如处理不当,很可能诱发一系列不稳定因素。人民陪审员火东和办案法官亲临现场,上门依法、依理、依情进行劝导,对纠纷的解决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最后使这起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他个人也于2007年被省高级授予全省“优秀人民陪审员”荣誉称号。

激发活力,发挥作用,促进法制理念向社会渗透人民陪审员来自于基层群众,对社情民意比较熟悉,与当事人在感情上、心里上有更多的认同感,注重从社会道德标准评判案件的特点,为了充分激发陪审员参审的积极性,我院多次组织陪审员与法官进行业务及思想交流,让陪审员参与法院的集体活动,法院每次召开的全院干警大会都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使其与法院专职法官形成优势互补,有力地弘扬了司法民主,提高了司法工作透明度,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司法裁判的理解和认可,提升了法院司法公信力,极大地促进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社会的渗透与推广。同时我院还每年专门召开一次人民陪审员工作会议,请县人大、政协和县委政法委领导参加,组织新任人民陪审员进行了任职宣誓,选派人民陪审员到中院和省高院进行培训,极大的提高了人民陪审员的司法荣誉感,激发了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热情。

我院人民陪审员工作和实践结果表明,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不仅有力地充实了审判力量,而且发挥出了人民陪审员了解乡风民情的特点,促进了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达到了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孝民主法制建设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取得十分明显成效。先后有5名陪审员,受到了省市法院的表彰奖励。院人民陪审员工作得到了省高院、市中院的充分肯定。

当好“审判员”,弥补了审判力量不足。随着孝昌城市转型、经济建设步伐的加速,招商引资力度的加大,必然有新的更多的社会矛盾纠纷,人民法院受理各类案件呈不断上升趋势,而法官人数因退休或调往其他工作单位等原因有所减少,案多人少的矛盾一直未得到彻底解决。人民陪审员广泛参加案件的审理,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审判力量的不足,缓解了法院审判工作任务重与审判资源匮乏的矛盾,对审判工作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当好“监督员”,提升了司法公信力。一方面,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法官的自律意识,规范了法官的司法行为,提高了法官加强廉政建设和防腐拒变的自觉性,促进司法廉洁。另一方面,人民陪审员通过自己参与审判活动的经历和体会,增进对法院工作和法官的了解,通过他们纠正少数民众对法院工作和法官不恰当的评价,使司法得到民众的认同和信任,进一步提升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当好“联络员”,促进了司法公正。人民陪审员的社会职业和生活经历各不相同,他们的专业知识和技术特长,增强了法官对案件证据和事实分析与认定的准确性;他们对乡风民情的熟知,有效地弥补了法官生活知识和社会阅历的欠缺。人民陪审员与专业法官思维互补,有助于强化司法民主,促进产生更加符合民众标准、公正理念的裁判。如在审理孝昌某中学3名未成年学生抢劫案中,人民陪审员余仁俊从保护妇女儿童的角度,出于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提出了合理的建议,得到了合议庭的采纳,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当好“调解员”,创新了调解经验。人民陪审员从群众中来,了解社情民意、贴近人民群众,尤其做调解工作更容易同双方当事人沟通,当事人没有偏见,更容易接受调解意见,能很快达成调解协议。年来,我院注重发挥人民陪审员的调解作用,积极鼓励人民陪审员大胆参与案件调解,特别是在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和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的审理中,通过来自于当地、充分了解乡情民俗的人民陪审员,来配合做当事人工作,不仅能案结事了,还能达到“办好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有效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如在审理周巷镇刘某、况某诉周巷中心卫生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中,人民陪审员李文清利用良好的人际关系,发挥调节作用,化解了双方矛盾,达成了赔偿和解协议,取得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当好“宣传员”,推动了法律宣传。人民陪审员来自社会各行各业,通过参与审理案件,一方面增强了自身的法律知识,另一方面可以向广大人民群众直接传播法律知识,进行法制宣传,架起了一座法院与人民群众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促进了审判效果从法庭向社会的延伸,扩大了审判工作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我院人民陪审员工作任重道远,仍须努力

多年来,我院认真实施《决定》,在选聘任用、教育培训、制度建设、发挥陪审员作用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人民陪审员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较好地发挥了陪审作用,为促进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作出了积极努力。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清醒地看到,我院的人民陪审员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认识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个别法官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在认识上还存在片面性,把人民陪审员仅仅当作缓解审判力量不足的借用力量,不够重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认为人民陪审员制度可有可无。还有少数陪审员仅把当人民陪审员看作是一种荣誉,在初被选任时,怀着新鲜好奇的心态参加法院的审判工作各环节,但之后便觉枯燥乏味,琐碎繁杂,履行应尽职责的工作热情逐渐缺乏。二是人民陪审员的权责地位不明确影响了作用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践中,存在“参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判”、“审”“判”分离,陪审成“陪衬”等现象,一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常常会出现多次调查、开庭、合议,陪审员对这种多次性、临时性、即时性的要求,加之有本职工作要做,使他们在实践中难以满足。三是对人民陪审员的监督约束缺乏明确规定和措施。人大任命陪审员之后,法律没有赋予其对陪审员直接的具体的管理职责;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因与人民陪审员无行政、组织隶属关系,对陪审员也难以进行有效管理;推荐单位则因不了解陪审员是否正确履行职责也无从管理,这样难免出现一些不尽人意的问题,影响司法公正与审判效率。四是业务培训不系统。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规定,人民陪审员的业务培训由基层法院与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共同负责。我院虽然采取了一些形式对人民陪审员进行业务培训,但由于人民陪审员都有固定工作,工审学矛盾突出,存在学习缺乏制度化、学习时间短、学习不深入的问题。等等。

为此,我院将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坚持以历史进步的眼光来加强人民陪审员工作,以全力服务县委中心工作的眼光来开展人民陪审员工作,以改革创新的眼光来推进人民陪审员工作,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不断推动人民陪审员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进一步认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性。《决定》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过程中的一件大事。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对弘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保证司法廉洁,具有重大的历史和现实意义。要认真组织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学习《决定》,深刻认识《决定》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落实好人民陪审员制度当作推进司法改革的一件大事来抓。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破除各种思想障碍,切实加强领导,从思想上组织上保证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落实。要积极引导教育人民陪审员,不断增强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光荣感和政治责任感,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严格履行职责,切实发挥作用,努力营造弘扬司法民主的良好氛围。

(二)进一步提高人民陪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落实好人民陪审员制度,关键在于建立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爱岗敬业、忠于职守的人民陪审员队伍。一方面,要认真做好选任工作。坚持条件,严格考核,严把入口,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代表的群众性、广泛性,与法官知识结构的互补性,把那些热爱陪审员工作、又能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推选上来,从组织上保证这支队伍的质量。另一方面,要加强教育培训工作。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具有与法官同等的权利,既可以认定事实,也可以适用法律。因此,必须建设一支知法、懂法,熟悉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人民陪审员队伍。在加强对人民陪审员思想政治教育的同时,要大力加强业务培训,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对人民陪审员的岗位培训,要纳入法院的年度培训计划,定期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培训。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内容,应当包括审判制度、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证据规则、审判道德和审判纪律等,通过采取辅导讲座、观摩陪审示范庭、参加典型案件旁听等多种形式,重点提高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素质和参审能力,以适应陪审工作的需要。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人民陪审员考核约束机制。协商制定专门制度考核约束人民陪审员的工作,首先,应建立人民陪审员执行职务业绩档案,全面考核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情况。由政治处会同业务部门对人民陪审员履行职务情况、业务培训情况进行考勤,对人民陪审员的陪审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审判作风和参加培训情况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并及时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二是应将人民陪审员工作纳入法院奖励体系,对于在审判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有突出事迹的人民陪审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将表彰和奖励决定及时报告人大,通知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三是应建立人民陪审员辞退制度,对不积极参加陪审工作,不能按规定完成陪审任务的,或在陪审中有严重徇私枉法等行为的,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后,应坚决予以辞退。要加强与人民陪审员的沟通力度,对陪审员进行跟踪管理,与其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定期和不定期的联系,提高理解、信任、支持度。采取以会代训、进行节日问候等沟通方式,相互交流又进行业务指导,增强其参加陪审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实现“双赢”。

(四)进一步加强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重视,广泛开展宣传和调研工作。法院内部要充分认识人民陪审员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营造关心、支持、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良好氛围。同时,面向社会加强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宣传,与电视台、广播电台等媒体多方协调,鼓励法院干警及人民陪审员积极撰写稿件、调研文章,广泛宣传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动员全社会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支持。及时征求人民陪审员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发现人民陪审员在参审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提升社会各界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同时也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监督。

(五)进一步加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物质基础保障。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必然会耽误时间、影响工作,从个人角度看,参与陪审会减少个人收入;从企事业单位角度看,会影响本单位的工作或效益。为了保障这项制度的顺利施行,要进一步加强与县委、政府等有关部门的汇报沟通,将人民陪审员教育、培训等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中,积极争取地方财政的支持,建议经人大报告同意后,参照孝昌实际生活水平,由政府下发规范性文件,对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发生的合理的交通费、食宿费予以实报实销,误工费按规定支付,对于参与案件审理的人民陪审员还应当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以解决陪审员的福利待遇问题,激发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

同志们,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我国司法审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司法民主原则的具体体现,是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途径,对于坚持并全面落实审判公开,贯彻司法为民思想,确保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进一步振奋精神,扎实工作,努力把人民陪审员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为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为服务五个孝昌和建设全省山区经济强县,推进孝昌跨越式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司法服务。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