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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昌县人民法院发出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来源: 民庭 时间: 2023-04-20 11:01 点击量: 1248

4月18日,孝昌县人民法院向一起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后,孝昌县人民法院发出的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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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原告诉称与被告结婚多年,现因夫妻感情破裂,与被告就离婚事宜协商无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提出了子女抚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等诉求。

为尽快明晰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范围,防止并遏制诉讼当事人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等行为,承办法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立足案情,结合实际,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明确告知相关注意事项,敦促双方依法如实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

二、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三、法官答疑

问:夫妻共同财产的申报范围是?

答: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

(1)工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

(2)土地、房地产等不动产;

(3)车辆、贵重私人物品等价值较大动产;

(4)银行存款;

(5)租金、政府津贴、农村集体组织红利等生产、经营性收益;

(6)股权及其收益;

(7)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

(8)投资型保险;

(9)知识产权的收益;

(10)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11)其他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或权益。

同时还须申报:

①债权、债务;

②婚前购买,婚后还贷的动产或不动产;

③其他登记于一方名下或由一方持有、保管的,双方对于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争议的财产或权益。

如房产:当事人应提供包括地址、登记权利人、居住人、房屋首付款出资构成、贷款总额、剩余贷款数额、现价值等信息。

车辆:当事人应提供包括车牌车型、登记权利人、车辆实际控制人、首付款出资构成、贷款总额、剩余贷款数额、现价值等信息。

现金:当事人应提供包括数额、保管人等信息。

存款:当事人应提供包括开户银行、户名、账号、余额、交易明细等信息。

理财产品:当事人应提供包括名称、金额等信息。  

股票、基金:当事人应提供包括证券账户、户名、资产总额等信息。

保险:当事人应提供包括保险名称、投保金额、投保人、受益人、现金价值等信息。

问:申报期限是多久?

答:申报期限以法院发出的申报令的要求为准。一般要求离婚诉讼当事人在收到申报令之日起至举证期限届满前申报,若指定申报期限内确有困难,可向法院说明缘由并申请延长期限。

问:未如实填报会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

答:(1) 未如实申报,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2) 未如实申报,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该当事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离婚诉讼终结后,如一方发现另一方在本案中未申报的财产,且另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处理该财产时,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未申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4) 无正当理由逾期申报或未申报,将视为未如实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