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9 年起,我国便开始对天价彩礼的不良社会风气进行整治。根据法律规定,双方未登记结婚,一方起诉另一方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综合考虑,虽然双方未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或一方有孕育子女,在审理返还彩礼纠纷案件中,应考虑到妇女一方权益的保护。
一、基本案情
2019年9月,张某(男)与王某(女)两人相识并恋爱。自2019年12月起为缔结婚约,张某多次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和现金给付的方式向王某及其家人转款20余万元作为彩礼。此外,张某家人还赠与王某第一次见面礼现金18000元、购买三金花费17000元。为置办婚礼酒席,张某购买烟酒花费21000元,办理酒席花费50000元。自恋爱后,双方以同居关系共同生活近2年时间。2020年1月,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后,王某以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吵架为由拒绝与张某登记结婚。2022年初,王某向张某提出分手。双方因退还彩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张某遂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王某返还彩礼20余万元。
二、调解过程
彩礼是夫妻一方婚前给予另一方的财物。性质上是赠与,但是又与一般的无偿赠与不同,它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即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彩礼是否应返还以及如何认定彩礼的具体金额。经庭审,王某自认张某曾以结婚为目的向其转账100000元作为彩礼,同时购买有三金以及张某父母给予其见面礼。根据我国婚礼习俗的理解,购买“三金”所花费的资金也应认定为彩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规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按农村习俗举行完结婚仪式后,以同居关系共同生活近两年,但尚未登记结婚,其情形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依法应返还彩礼。经审理,被告王某当庭表示愿意退还部分彩礼,但双方对退还彩礼的金额有争议,本案具有调解的可能。承办法官遂邀请两名人大代表参与本案调解。
耐心说理,换位思考解心结。两名人大代表在调解过程中耐心倾听,在充分了解当事人内心的真实想法后,设身处地地为双方当事人着想。一方面对张某从事实和妇女权益保护方面进行说理,建议其考虑降低返还的数额;另一方面也对王某进行劝导,双方未能登记结婚,未能成为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基于公平原则,理应予以适当返还部分彩礼。在人大代表和法庭法官的见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王某当庭返还张某彩礼75000元,张某自愿放弃其他诉求,本案案结事了。
三、典型意义
我国自古以来就被称为“衣冠上国,礼仪之邦。”西周时期便确立有“六礼”的婚姻制度并被历朝历代所沿袭,“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礼中的“纳征”就是送聘财,也就是现在的“彩礼”。进入现代社会,“彩礼”逐渐变了味道,“天价彩礼”成为一种社会现象。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天价彩礼就是掏空自己也填补不了年轻人生活需求的漏洞。
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对于家事纠纷案件,孝昌法院始终坚持把调解当作事业做,努力做到案结事了,构建和谐社会。以调解的方式处理家事纠纷,更接地气,更符合当事人的意愿,能切实做到案结事了,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在案结事了中彰显人文关怀。同时,调解也是进行诉源治理、建设“枫桥式”人民法庭的重要法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