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昌法〔2007〕8号
孝昌县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规范文书打印、复印管理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的打字复印工作,充分利用法院已有的微机和打印机设备,提高干警现代化办公水平和办公技能,经院党组研究决定,对打字复印实行规范化管理,具体规定如下:
一、各单位的判决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由自己打印,无微机部门经分管领导签字后由办公室打印,办公室统一复印。
二、各单位的有关材料、论文等由自己打印,无微机部门经分管领导签字后由办公室打印,统一到办公室复印。
三、各单位的打印纸统一到办公室领取。
四、对于与工作学习无关的材料,原则上不予打印、复印,确因急用,须经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在办公室打印。
五、各单位文书打印、复印及材料领用必须签字登记,办公室统一配发,办公室每季度统计一次,发院务通报。
六、无分管领导签字、各单位所有材料,一律不予打印、复印。
七、本规定自签发之日起施行。
二OO七年三月一日
主题词:规章制度 文书打印 管理
送:本院领导。
孝昌县人民法院办公室 2007年3月1日印发
(共印3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