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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文书打印、复印管理的规定

时间: 2012-10-08 11:30 点击量: 3454

 

孝昌法〔2007〕8号

孝昌县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规范文书打印、复印管理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的打字复印工作,充分利用法院已有的微机和打印机设备,提高干警现代化办公水平和办公技能,经院党组研究决定,对打字复印实行规范化管理,具体规定如下:

一、各单位的判决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由自己打印,无微机部门经分管领导签字后由办公室打印,办公室统一复印。

二、各单位的有关材料、论文等由自己打印,无微机部门经分管领导签字后由办公室打印,统一到办公室复印。

三、各单位的打印纸统一到办公室领取。

四、对于与工作学习无关的材料,原则上不予打印、复印,确因急用,须经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在办公室打印。

五、各单位文书打印、复印及材料领用必须签字登记,办公室统一配发,办公室每季度统计一次,发院务通报。

六、无分管领导签字、各单位所有材料,一律不予打印、复印。

七、本规定自签发之日起施行。

OO七年三月一日

主题词:规章制度  文书打印  管理

送:本院领导。

孝昌县人民法院办公室                   2007年3月1日印发

(共印3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