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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拒不协助法院送达?最后…….

来源: 立案庭 时间: 2025-01-22 17:03 点击量: 1195

近日,孝昌某村委会协助法院给被告送达开庭传票,在村干部的积极联系配合下,与被告取得了联系,干警与村干部一齐做好被告的思想工作,取得了当晚被告就给原告结清租赁费用的好成绩,原告也向孝昌县法院表示感谢。

案情简况

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进入送达传票程序后,由于被告电话停机,导致法院电子送达和邮寄送达传票均以失败告终,为了保证案件的正常推进,孝昌法院干警来到了被告户籍地所在的某村委会,希望村干部协助法院送达传票。村干部说明来意后,遭到村干部的拒绝。村干部表示他与此案无关,没有义务配合协助法院送达传票。后干警积极与村干部沟通,明确告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之规定,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作为村干部有义务协助法院送达工作。村支书知悉法律相关规定后,积极协助法院联系上被告,做好被告的思想工作,被告当晚就把案款支付给原告。原告收到案款后向法院表示强烈的感谢。

典型意义:

对于原告,原告远在外地,法院联系上被告后积极做好调解工作后,被告当日付清租赁费,使纠纷迅速得到解决,避免双方对簿公堂。不仅给原告节省了诉讼成本,也使纠纷得以高效解决。

对于被告,通过村委会联系上被告,保障了被告案件享有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避免了公告送达后进行判决的不利后果。

对于基层自治组织来说,这次向村委会普及送达等相关法律法规,村干部知晓法定义务,积极配合法院送达工作。通过一个案件的执法让一个村组或更多村民从中知道法律,懂得法律并遵守法律,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充分发挥以案释法的独特作用,提升法治宣传教育针对性、时效性,从而推动基层法治社会治理和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