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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宿舍管理规定

时间: 2012-10-09 09:32 点击量: 995

 

孝昌法〔2010〕40号

孝昌县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集体宿舍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人民法庭,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县法院集体宿舍,经院党组研究决定,制定了《集体宿舍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孝昌县人民法院

集体宿舍管理规定



第一条  住宿范围:

(一)异地交流的领导干部。

(二)有特殊情况且经领导批准的在职在岗干警。

(三) 根据宿舍实际情况进行统一安排管理。

第二条  在职在岗干警离职(包括自动辞职、退养、退休、长期请假等),应于离职、请假日起一星期内,搬离集体宿舍,不得借故拖延。

第三条  严禁在集体宿舍内做饭。集体宿舍只限在职在岗干警本人使用,不得留宿外来人员。

第四条  干警对所居住宿舍,不得进行改造或变更,不得改变用电线路的布局。不准在墙上乱钉、乱写、乱划,避免造成电线短路。爱护公物,损坏照价赔偿。

第五条  严禁在宿舍范围内搞封建迷信和违法乱纪活动。不得在宿舍内赌博。自觉保持宿舍安静,不得大声喧哗,晚上22时后停止一切娱乐活动,不影响他人的正常休息。 

第六条  每名住宿干警配备家具若干(见清单),水电费由住宿人员缴纳。

第七条  宿舍通道内不得摆放私人物品。衣物按指定位置晾挂。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保持好宿舍内外的环境卫生,宿舍内卫生由各人负责,各种生活垃圾自己随时带走,放置在垃圾箱内。走道卫生安排专人管理(另定)。

第八条  自觉遵守宿舍的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做到人离熄灯,断电源、关水源。注意人身财产安全,出入房间随手关门,注意防火防盗。同事之间应和睦相处,相互关心,相互爱护。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执行。

主题词:集体宿舍   管理   规定

抄送:本院领导。

孝昌县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0年10月27日印发

(共印3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