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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不等于无刑,再次吸毒“二进宫”

来源: 刑事审判庭 时间: 2024-04-25 17:11 点击量: 148

4月25日,孝昌县人民法院首次召开撤销缓刑听证会,对孝昌县司法局提出申请的罪犯吴某某撤销缓刑建议进行公开听证。孝昌县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等十余人出席了本次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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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罪犯吴某某因犯诈骗罪,被浙江省余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为2022年7月12日至2024年7月11日。在缓刑考验期限即将届满时,罪犯吴某某忽视监管规定放松自我约束,偷偷吸食毒品。2024年3月26日,罪犯吴某某因吸食毒品被孝昌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

湖北省社区矫正工作细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有违法行为的,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向执行地人民法院提出建议。经过公开听证,罪犯吴某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当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今后严格尊法守法。次听证法院指定辩护人为罪犯吴某某提供了法律援助,与会人员发表了意见,县法院认为司法局提出的撤销缓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当场裁定撤销原判决缓刑部分,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近年来,孝昌法院严格贯彻落实司法为民的理念,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加案件审理的透明度,不断推动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有力提升了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信任度和满意度。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