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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昌县人民法院接待工作和就餐管理的规定

时间: 2012-10-08 11:34 点击量: 1616

孝昌法【2010】13号

本院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食堂管理,更好地服务审判等各项工作,经院长办公会决定,现就接待工作和机关食堂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接待工作总的要求。在机关接待工作中,所有接待人员都要牢固树立服务观念,落实“热情、认真、适格、节俭”的原则,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公务接待要坚持“热情、周到节俭”的原则,严禁无任何公务活动、无任何正当理由巧立名目在本院各单位之问相互吃请。私客不准用公款接待机关食堂应做到工作人员身体健康,符合《食品卫生法)等规定;保证食品新鲜、卫生。

   二、接待来客一律归口管理。全院所有来客的接待工作统一归口办公室管理。各庭室无特殊情况,未经分管机关副院长同意,不得自行招待来客。凡来客进餐必须由各接待单位主要负责人填写来客进餐申报表,主要负责人外出时,由相关人员填写,院办公室审核后,统一安排。列记院部招待费必须经办公室主任或分管机关副院长同意,未经同意的一律不得随意就餐。禁止本院干警之间互相请吃。

   三、招待费用结算。接待单位进餐后必须在办公室开出的就餐通知单上签字认可,就餐费用由办公室统一结算。凡在其它酒店进餐的发票,除分管机关的副院长同意的以外,一律不得报销。上级领导来院涉及全局性工作的接待,由办公室接待,部门的由对口庭室接待;党组成员安排的,由办公室承办,列入院招待的费用,必须经分管机关的副院长签字认可;招待用的烟、酒、饮料等原则上由院办公室直接批发购货。

 四、严格执行禁酒令。午餐按工作餐招待,一般不安排烟酒。晚餐可视情安排烟酒。不得酗酒。本院陪餐人员不得互相劝酒,不勉强客人喝酒,做到文明待客。

  五、就餐标准:四人以下.不超过150元。六人以下,不超过220元。八人以下,不超过350元。十人以下,不超过450元。以上均包括烟酒饮料。接待上级法院院级领导、兄弟中院院级领导、市级领导和各基层法院院长及有关单位领导,标准可适当提高。

   六、加班、值班人员安排盒饭规定。经院领导批准的加班人员、超时开庭的干警,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可以安排盒饭(一人一份),标准为10元/份。一般隋况下,只安排中餐,个别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安排晚餐。

   七、每半年通报一次全院各庭室的招待费用情况

八、本规定纳入年度责任考核内容。在年度考核时,纳入岗位责任制实施细则。

  九、严格结帐报销制度。凡报销招待费条据,一律要做到“三单”齐全,即派餐单、菜单、原始发票。同时要有承办人、庭室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及分管财务的领导签字才能报销,缺少一样,财会人员有权拒绝报帐。财会人员把关不严,要追究财会人员的责任。对弄虚作假者,将错误事实在全院通报,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

十、本制度由纪检组监察室和办公室负责检查和监督

十一、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规章制度与此不一致的,执行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