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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昌县人民法院安全保卫制度

时间: 2012-10-09 10:31 点击量: 7533

孝昌法发〔2010〕42号

孝昌县人民法院安全保卫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法院机关的安全保卫工作,规范内部管理,维护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预防和制止各类不安全事故的发生,及时处理重大紧急事项,确保办公区和生活区的安全,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法院安全保卫工作分为机关安全保卫和法庭安全保卫工作。

机关安全保卫按照办公区、审判区、生活区分开的办法进行管理。

办公区、审判区实行工作人员通道和当事人通道通行。

    生活区分行政服务区和家属区。

第二章    安全保卫机构、人员

第三条  成立由分管法院机关的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裴洪波为组长,副院长刘建、李爱国、党组成员陈泽雄、闵新华、陈晓安、武振林为副组长,各庭、处、室、局、队领导为成员的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警大队,法警大队大队长严月清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对院长负责,并向院长报告工作。

   第四条  安全保卫工作实行院领导负责制和职能部门负责制。分管法院机关工作和法警工作的院领导是安全保卫工作的主管领导,法院司法警察大队是安全保卫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安全保卫人员是以法警为核心的全院干警,从事各自安保任务的干警是安全保卫的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 司法警察及司法警察大队所属保安人员是直接从事安全保卫的安全保卫人员。

第三章    安全保卫工作人员的职责

   第六条  在法院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法警大队与法院办公室、各审判业务单位既分工,又密切配合,共同承担办公区、审判区、生活区的安全保卫责任。

   第七条  办公区、审判区按上班时间和下班以后、节假日、开庭时来划分安全保卫工作。司法警察大队应安排好办公区、审判区在上班时间和下班以后、节假日和庭审时的安全保卫工作.

司法警察大队在节假日的安全保卫工作应根据法院的统一安排部署。

司法警察大队负责日常管理保安人员工作。保安确因重要、紧急事情需请假的,需经法警大队大队长批准后方可离开岗位。

   第八条  办公区安全保卫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办公区实行24小时值班制,按时开关办公区大门;

(1)八小时上班时间的日常安全保卫工作由法警大队及所属保安人员负责;

(2)八小时下班以后的安全保卫工作由聘请的保安人员负责;法警大队应有专人负责督察。

(3)法院监控室每天必须24小时值班,担负全院办公区、审判区、生活区的监控工作。由法警大队负责

(二) 除到立案庭办理立案的当事人外,未经请示院领导和案件承办人批准同意,任何来院人员不得进入办公区域,必须到指定位置等候接待。下列人员经询问、登记后可以进入办公区:具有“三证”的律师、来院联系公务的其他单位人员,本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约定的其他人员(邀约人事先必须告知门卫,并电话联系本院工作人员)。但上级有关部门的领导和有关单位的领导干部经询问后无须登记,即可进入办公区。

(三)对进入审判区的外来人员必须通过安检门进行严格询问,并如实认真登记。外单位人员从院内带出物品时,值班人员要主动询问,查清情况后方可放行。

(四)对外来车辆进行检查、登记。对进入办公区、审判区、生活区的外来车辆应严格控制,非来院办事的车辆一律不准停放在办公区院内外。对进入办公区办事的外来车辆必须按指定地点停放,做到停放有序,保障大门内外两侧畅通。

(五)维护正常的办公秩序。对在办公区吵闹、滋事的人员进行批评、劝阻后将其带出办公区。遇有突发事件和险情,应及时报告值周院领导和法警大队领导,立即采取果断措施处理。对发现的违法犯罪分子应视情况予以抓获、报警。

(六)夜间对办公区、重要部位进行巡逻。适时检查重点部位门窗、电源关闭等情况,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果断处理,及时报告。

   (七)门卫对上级有关部门往来的通知、电话,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

   (八)节假日值班,实行院领导轮流带班制度,

   第九条  审判区安全保卫人员的职责:

  (一)对进入审判楼和审判法庭的旁听群众、当事人进行安全检查。

  (二)庭审时的值庭工作。

审理各类案件时值庭,维护法庭秩序,对扰乱法庭秩序的人进行纠查,必要时在审判长指挥下采取强制措施,负责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材料、出示物证等事项。确保庭审有序、安全。

(四)少年审判庭庭审时的安全保卫,由法警押解被告后协助少年庭清场。

(五)庭审后的清场。庭审完毕后,审理庭清场后,必须关好审理室门窗。

(六)庭审时的全程监控由值班法警负责监控,值班院领导也可以查看监控,并对庭审全过程负责监控。

   第十条  生活区安全保卫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按时开关大门,对进入生活区的外来人员进行询问和登记,对外来车辆进行严格检查和登记。

   (二)保护院内的绿化及公共设施。

   (三)定期对住宿楼的防火、防盗等设施进行检查。

   (四)夜间在院内进行巡逻。

(五)遇紧急事态时,应采取果断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制止违法违规的人和事,并及时报告值周院领导。

第十一条  对违反安全管理的人员、安全保卫人员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拒绝进入。对不符合进入规定的要批评、教育,并及时向法警大队领导汇报。

   (二)责令退出。对违反规定,态度蛮横,并严重影响正常的审判秩序和工作秩序的,经领导同意可采取强制措施。

(三)对本院工作人员、居住在小区内的人员及其家属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可以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其中态度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报主管领导或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人民法庭的安全保卫工作:

(一)法警大队应成立人民法庭安全保卫工作专班,对各人民法庭应相对固定一名法警参与、指导人民法庭的安全保卫工作,参加必要的执庭及案件执行活动。

(二)人民法庭全体干警应做好所有时间的值班工作,每天24小时值班,所有干警的手机24小时必须开通。值班干警随时检查办公楼和各办公室门窗是否关好,水电是否安全,堵塞安全漏洞。

(三)规范庭审活动。法庭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不论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均要安排干警对进入法庭的当事人和旁听人员进行安检,并要求书记员在开庭前宣布法庭纪律,让当事人和旁听人员知晓,增进互信和理解。

(四)对双方矛盾较大,庭审中可能发生暴力冲突、法庭自身无法控制的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案件、执行中可能遇到的暴力抗法案件,法庭应与法警大队联系,由法警大队统一调配法警进行值庭或协助案件执行。

(五)做好矛盾排查工作。要定期分析排查不稳定因素,合理安排警力,周密部署,有秩进行,有效化解矛盾。

(六)要建立联防机制。积极向辖区党委政府汇报安保工作,争取领导和支持。要与所在地派出所、司法所、村委会加强联系,共同构筑安全隐患排查体系及安保联动机制,共同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措施。

(七)要严格遵守报告制。如发生突发重大事件,必须第一时间向法院领导汇报,争取时间,将事件影响掌控在最小状态。

第四章    安全保卫工作规则

   第十三条  安全保卫人员上岗执勤时必须着装,穿戴整齐。

   第十四条  安全保卫人员应有高度的责任感和强烈的安全意识,上下班期间按时交接班,坚守岗位,严禁脱岗。办公区、审判区执勤人员执勤时,不得从事与执勤无关的事情。

第十五条  安全保卫人员要热情服务、文明执勤,对群众和来访人员询问和登记时,用语应文明规范,不得态度冷硬,不得简单粗暴,不得欺压群众。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以上各项条款,安全保卫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不得违反,否则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孝昌县人民法院党组。

本制度自二○一○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二0一0年十一月一日

主题词:安全  保卫  制度

孝昌县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0年12月1日印发

(共印3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