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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纸黑字一万元的利息为啥只给3216元?

来源: 周巷法庭 时间: 2022-11-07 09:04 点击量: 1630

【基本案情】

被告魏某于2020年9月19日向原告程某借款4万元,原告程某通过微信分四次,每次1万元,将借款转入被告魏某的账户,被告魏某于当日出具借条。后经原告程某多次催要,被告魏某仅于2021年3月18日重新出具欠条,该借条将前期6个月借款利息1万元计入借款本金,将“借款4万元整”改为“借款5万元整”。 并约定于2021年3月26日返款借款,如到时未还,就按24%年利率支付欠款利息。后被告魏某仍未能按时返还借款,原告诉请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息5.6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4万并支付利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对于偿还本金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的规定,自2018年8月20日起,民间借贷利率以借款合同成立时对应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限。据此自2020年9月19日至2021年3月26日利息为 40000*3.85%*4/360*188=3216.8元,原、被告约定的该期间利息为10000元,其利率超过了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不受法律保护,本院不予支持。2021年3月26日至2022年7月29日立案之日止利息为40000*3.85%*4/360*490=8384.4元,对于原告要求按24%年利率支付借款利息1.6万元,本院不予支持,判决支付利息11601.2元。

【法院提醒】

借贷双方对前期利息计入本金,法院并非一概予以支持。法律对于利息的支持仅限于合法利率的利息,对于当事人之间约定的过高利息,法律不予保护。如果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约定支付的本息总额超过借款本金和以本金为基数以借贷关系成立时当年LPR的四倍为利率计算的本息总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出部分的,法院不予支持。

【普法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80条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2020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经过修订,将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由年利率24%-36%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大幅降低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并将固定利率调整为以LPR为基准的浮动利率机制,充分体现调整了民间借贷利率的保护上限,促进民间借贷规范平稳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