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昌县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工作纪律
严格执行请、销假报告制度的通知
各庭、处、室、科、队、人民法庭:
为了加强法院队伍建设,强化机关作息管理,严肃干警作息纪律,依据国家和湖北省政府有关公务员休假、病假、事假等文件精神,结合孝昌法院实际,现对干警病假、事假、矿工及迟到、早退等问题作出规定,通知如下:
一、关于迟到、早退的规定
对干警的作息纪律实行不定期上班签到和抽查制度,经签到和抽查,凡不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班下班的干警记迟到或早退1次,干警每1次迟到或早退从县院发放的当月本人补贴工资中扣10元。
二、关于事假的规定
1、根据湖北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鄂人险[1998]108号《关于全省国家公务员病、事假、及病、事假期间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我院干警未经准假而不到单位上班的,以矿工论处。
2、干警矿工要扣发基本工资,具体扣发办法,按每月二十一天半除以月基本工资的日工资进行扣发。
3、矿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可予以辞退。
4、上述规定不适用经组织安排退居二线老干部。各法庭要依据本通知严格考勤,每月底将干警考勤表报政治处核查。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三、关于请销假审批程序
1、各单位的人员因公外出或请病、事假1天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请病、事假2天以上或请公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并报政治处备案。
2、各单位负责人因公外出或请病、事假、公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的的,报院长审批。
3、院党组成员因公外出或请病、事假及公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的,报告院长审批。
凡请假人员在期满后应向审批假期的单位和领导销假。
以上规定,请全院各单位和全体人员严格遵守,以严明工作纪律、确保县法院各项工作的正传开展。
专此通知。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