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游某与吴某曾系配偶关系。游某早前为吴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健康保险。2022年4月,吴某与保险公司因保险合同纠纷起诉至孝昌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各项保险金十万余元。经法院主持调解,吴某与保险公司于2022年9月达成调解协议,吴某同意保险公司在30日内给付保险赔偿金八万余元,双方的保险合同自保险金赔付之日全部终止。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并已生效。在调解协议确定的履行期间,游某明知上述保险纠纷经人民法院调解生效且保险公司正在履行当中,以投保人身份编造保单遗失的事由异地办理了案涉保险的退保手续,次日保险公司将退保的保单现金价值五千余元转账至游某个人账户。后吴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保险公司在履行了全部义务后,以游某与吴某为共同被告向法院起诉主张返还退保的现金价值。
法院裁判: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有效存续以及投保人按照约定交纳保险费,而案涉民事调解书明确载明案涉保险合同自保险金赔付之日全部终止,当事人对此均系明知。被告游某作为吴某的前配偶以及案涉保险的投保人,明知吴某已与保险公司在保险纠纷诉讼中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并生效、保险公司正在履行当中的事实,刻意隐瞒该事实、编造保单遗失的理由,利用保险公司异地退保的系统漏洞,在生效调解书的履行期内办理了退保,并已实际占有退保的现金价值款项五千余元。保险公司因配合履行生效文书义务将吴某的保险赔偿金履行完毕,前后多次与游某协商退回现金价值、与吴某协商扣减该现金价值,均未能达成一致,故游某占有该款项无法律依据,依法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案涉不当得利款项系因游某不诚信退保产生,吴某不占有该款项,且与游某早已离婚,故判令被告游某返还不当得利款五千余元。
法官说法: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而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法律事实。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要求合同主体均应当最大诚信地履行合同义务。投保人出于不正当的利益驱动,利用保险公司异地办理业务的系统漏洞,虚构退保事由办理退保并已实际占有退保的现金价值的行为,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应当给予否定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