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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零说法】 孝昌县人民法院2016年诈骗案件浏览

时间: 2017-06-27 10:49 点击量: 1441

孝昌县人民法院2016年诈骗案件浏览

 

近年来,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持续高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上下游关联犯罪不断蔓延。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严重干扰电信网络秩序,严重破坏社会诚信,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危害性大。
    2016年,孝昌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团队共审理诈骗案件20件34人,其中,1人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人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人被判处缓刑,并处罚金;3人被判处罚金。

一、 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

陈某某与袁某某相邀约并各自出资成立“广州层层锐商贸有限公司”,招募张某某、杨某某、陈某等人,在电视上打虚假广告,冒充医务专家,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诈骗多人钱财,陈某某诈骗金额为667842.30元,数额特别巨大,张某某诈骗金额为110735.00元、杨某某诈骗金额为80286.80元、陈某诈骗金额为66311.40元,数额均为巨大,均已构成诈骗罪。陈某某系自首,张某某、杨某某、陈某属坦白,且陈某某退出赃款100000元,张某某退出赃款10000元,陈某退出全部赃款66311元,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四名被告人通过广播电视多次实施诈骗,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判决如下: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二、共同犯罪案件

2016年所审理的诈骗案件,共同犯罪案件为10件24人,占全年案件总数的50%。诈骗的共犯多为夫妻、兄弟姐妹、亲属之间的家族式共同犯罪。通常由一人提议实施诈骗,在网上购买手机、电脑、银行卡等作案工具,负责收取客户信息、取款,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他同案犯负责打接电话,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的辅助作用,系从犯。共同犯罪案件的多名被告人同时到案后,对各自在诈骗过程中的作用和情节均能做出如实的供述。
  三人以上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依法认定为诈骗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犯罪集团中组织、指挥、策划者和骨干分子依法从严惩处。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全部犯罪包括能够查明具体诈骗数额的事实和能够查明发送诈骗信息条数、拨打诈骗电话人次数、诈骗信息网页浏览次数的事实。
    对犯罪集团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从犯,特别是在规定期限内投案自首、积极协助抓获主犯、积极协助追赃的,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但不影响对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定的,可以依法先行追究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三、从轻处罚的案件

1、犯罪金额低,刚达到定罪标准的案件;

孝昌县人民法院以(2016)鄂0921刑初9号刑事判决书对诈骗金额3300元的林某某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以(2016)鄂0921刑初11号刑事判决书对诈骗金额3500的黄某某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以(2016)鄂0921刑初14号刑事判决书对诈骗金额4500元的诈骗从犯刘某某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以(2016)鄂0921刑初81号刑事判决书对诈骗金额9300元的黄某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属于从犯的案件;

(2016)鄂0921刑初42号刑事判决书对诈骗从犯康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6)鄂0921刑初120号刑事判决书对诈骗从犯陈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3、具有自首或者立功的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2016年至今,在报刊、网络及电视等媒体上,针对电信诈骗案件的宣传力度越来越大,在强大的法治政策宣传和刑事处罚压力下,越来越多的诈骗犯罪分子选择主动投案,争取法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即使不能主动到案的被告人,在被抓获后,在侦查环节及庭审过程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

4、具有坦白或者当庭自愿认罪情节;

5、已退还被害人现金,挽回经济损失;

在审理的诈骗案件中,多数案件的诈骗金额为数千元或者数万元,在侦查环节或者审理环节,通过对被告人本人或者其家属做工作,70%以上的被告人都能退出所诈骗的被害人现金,挽回经济损失,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四、从重处罚的情节

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

(2016)鄂0921刑初152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先后12次骗取他人钱财,价值59600元,数额巨大,已构成诈骗罪。高某某的辩护人辩称高某某犯罪对象为一人,没有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诈骗,社会危害性小的辩护意见,经查高某某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社会危害性大,只是本案中查证属实的被害人为一人,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高某某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具有从重处罚情节;高某某到案后,在侦查环节及本院庭审过程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具有从轻处罚情节;高某某已退出全部赃款,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

(2016)鄂0921刑初107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王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互联网发布虚假办理贷款信息,以需要交纳保证金等名义骗取他人财物共计31950元,情节严重,均已构成诈骗罪。本案中,王某某准备作案工具,且具体实施诈骗,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张某某负责接打电话,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属从犯,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二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二被告人已退出全部赃款,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

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

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

5、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6、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

五、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1、依法严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的特点,坚持全链条全方位打击,坚持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坚持最大力度最大限度追赃挽损,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坚决有效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应当更加注重依法适用财产刑,加大经济上的惩罚力度,最大限度剥夺被告人再犯的能力。

2、涉案财物
  公安机关侦办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应当随案移送涉案赃款赃物,并附清单。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应一并移交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同时就涉案赃款赃物的处理提出意见。
  涉案银行账户或者涉案第三方支付账户内的款项,对权属明确的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查实全部被害人,但有证据证明该账户系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且被告人无法说明款项合法来源的,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认定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