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昌法发〔2014〕12号
孝昌县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加强机关作息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庭、处、室、科、队、人民法庭:
为了加强法院队伍建设,强化机关作息管理,严肃干警作息纪律,依据国家和湖北省政府有关公务员休假、病假、事假等文件精神,结合孝昌法院实际,现对干警病假、事假、旷工及迟到、早退等问题作出补充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迟到、早退的规定
1、对干警的作息纪律实行上班签到和抽查制度,签到实行上午和下午上班两次签到(按国家规定时间执行)。
2、经签到和抽查,凡不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班下班的干警记迟到或早退1次,干警每1次迟到或早退从本院发放的当月本人补贴工资中扣10元。
3、因工作原因外出未能及时签到的,由庭室负责人填报《因工外出审批表》报政治处备案。
4、每月迟到、早退共计超过三次的,由庭室负责人约谈当事人;超过五次的,由纪检组对当事人进行诫勉谈话。
二、关于事假、病假及年休假的规定
1、干警请事假、病假、年休假必须按规定书面呈报批准并报政治处备案,由政治处按月综合书面反馈到纪检组。以上报批手续必须提前办理,不得事后通知。
2、一般干警请事假一天的报庭室负责人批准,请事假两天及以上的报分管领导批准;庭室负责人请事假一天的报分管领导批准,请事假两天及以上的报院长批准;党组成员及专委请事假报院长批准。开会期间的事假,一般干警报政治处主任批准,庭室负责人及副科级以上干部报院长批准。干警一年内累计请事假最多不得超过十五天,其中工作年限满一年不到五年的,假期不得超过七天;工作年限满五年的,假期不得超过十五天。超过规定假期的,则用当年的年休假冲销。年休假已休完的,要扣发基本工资,具体扣发办法按每月二十一天半除以月基本工资的日工资进行扣发。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规定期限的,原则上年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3、干警请一般病假按事假程序报批并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办理病假手续,并应当注明病假起止时间;需住院治疗的,以住院凭证办理病假手续,截止时间以医院出院证明及出院小结为证,需后期休治的,以医院证明办理病假手续。一般干警住院病假层报庭室负责人、分管领导批准,党组成员、专委、庭室负责人报院长批准。
4、干警请年休假必须结合各庭室的具体工作情况轮流休假。一般干警请年休假层报庭室负责人、分管领导批准,注明年休假起止时间;庭室负责人请年休假层报分管领导及院长批准;党组成员及专委请年休假报院长批准,并注明年休假起止时间。
三、关于旷工的规定
根据湖北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鄂人险[1998]108号《关于全省国家公务员病、事假、及病、事假期间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我院干警未经准假而不到单位上班的,以旷工论处。
1、干警旷工扣发基本工资,具体扣发办法,按每月二十一天半除以月基本工资的日工资标准进行扣发。
2、干警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可予以辞退。
上述规定的通报、执行、督查由纪检组负责,按月执行,政治处、办公室协助管理。该项工作的执行情况作为公务员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
上述规定适用全院干警及临时聘用人员,不适用经组织安排退居二线的老干部和经组织同意长期病休的干部职工。
注:当月起算日期为上月23日至本月22日止。
本规定自2014年7月23日起执行。
二0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主题词:机关 作息管理 通知
抄送:市中院,本院领导。
孝昌县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4年7月15日印
(共印2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