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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昌法院:刑事速裁法庭敲响“第一槌”,10分钟完成开庭到宣判!

来源: 刑事审判庭 时间: 2024-04-12 16:31 点击量: 440

为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通过简化审理程序和提高办案效率,同时加强法官的专业化与职业化建设,实现刑事案件的有效分流,孝昌法院申请资金5万余元对速裁法庭进行了改造升级,并于近期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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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庭宣判:

4月12日上午,伴随着法槌敲出一声响亮的声音,孝昌法院刑事速裁法庭在孝昌县公安局“一体化执法办案中心首次开庭,并当庭宣判。

经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9.45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此次庭审中,速裁法庭在核实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基础上,简化了法庭调查和辩论等环节,从宣布开庭到宣判用时不到10分钟。

下一步,孝昌法院将联合公安、检察、司法等部门继续探索、完善速裁法庭运行机制,提高适用速裁程序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逐步使速裁法庭审理案件常态化。

 

案情详情

2024年2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沿S116线由东向西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湖北省孝昌县花园镇松华路段时,撞到路边的垃圾桶上,造成张某某受伤,二轮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89.45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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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