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原则是:倡导节约,不寒酸;热情接待,不浪费;控制档次,不乱套。法院一般公务接待活动都在本院机关服务中心,机关服务中心凭《公务接待就餐申请单》接待。特殊情况需外出接待的,经分管机关的院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主任定点执行,各单位不得自行安排或擅自要求提高接待标准,否则不予报销接待费用。
一、公务接待
(一)客人按以下标准接待:(以每桌10人为例)
1、一般人员及随行人员:130元/桌(不含烟酒)3人,超1人加10元。 200
2、科级干部及随行人员:180元/桌(不含烟酒)3人,超1人加10元。 250
3、处级领导及随行人员:230元/桌(不含烟酒)3人,超1人加10元。 300
4、处级以上领导及随行人员:280元/桌(不含烟酒)3人,超1人加10元。 350
(二)接待程序及要求
1、机关各单位所有公务接待必须先到院办公室主任处领取《公务接待就餐申请单》,就餐标准按规定执行。
2、对各单位公务接待费用采取定额扣减的办法进行管理。每次扣减定额由各单位负责人或陪同人签字确认,各单位定额接待费用用完后,每次的公务接待必需报分管机关的院领导批准追加,未经批准办公室不再签单。
3、各单位要严格控制陪同人员,陪同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3人。
4、在接待工作中接待用烟用酒原则上只能是本地产烟酒。
二、公务接待及工作餐费用预算方案
(一)全年全院招待费用预算总额44.68万元。
其中:
1、机关公务接待10万元.
2、各单位公务接待19.68万元.
3、工作餐补贴10万元.
4、计划预算追加5万元.
以上合计:44.68万元。
(二)各单位公务接待费年度预算标准:
1、全院共计15个有对口接待任务的单位。各单位人员是根据院政治处提供的人员名册为准。院领导的接待费计入院本部公务接待。
2、各公务接待单位年度标准如下:
刑一庭(5人、200元/月/人.金额1.2万)
刑二庭(3人、200元/月/人.金额0.72万)
民一庭(5人、200元/月/人.金额1.2万)
民二庭(6人、200元/月/人.金额1.44万)
民三庭(4人、200元/月/人.金额0.96万)
执行局(12人、200元/月/人.金额2.88万)
少年庭(3人、200元/月/人.金额0.72万)
行政庭(5人、200元/月/人.金额1.2万)
审监庭(审管办)(4人、200元/月/人.金额0.96万)
立案庭(6人、200元/月/人.金额1.44万)
政治处(3人、200元/月/人.金额0.72万)
纪检、监察(3人、200元/月/人.金额0.72万)
工 会(2人、200元/月/人.金额0.48万)
办公室(13人、200元/月/人.金额3.12万)
法警(8人、200元/月/人.金额1.92万)
共计15个单位,合计19.68万元。
(三)烟、酒及分餐标准:
1、烟: ①20元/盒(黄鹤楼)
②40元/盒(黄鹤楼)
2、酒:①50元以下一般公务接待
②80元以下科级及以上公务接待
3、分桌标准:
①130元/桌(不含烟酒)3人,超1人加10元。
②180元/桌(不含烟酒)3人,超1人加10元。
③230元/桌(不含烟酒)3人,超1人加10元。
④280元/桌(不含烟酒)3人,超1人加10元。
三、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规定的最终解释权是法院党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