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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昌法院宣判孝感市首例“自洗钱”案

来源: 孝昌县人民法院 时间: 2022-05-19 09:09 点击量: 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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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孝昌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武某某贩卖毒品罪、洗钱罪,被告人罗某某贩卖毒品罪一案进行宣判。以被告人武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罗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该案是2021年3月1日 《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来,孝感市首例公诉并宣判的“自洗钱”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被告人武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孝昌县花园镇罗马街家中,向杨某某、夏某某、蔡某某、丁某等数百名吸毒人员贩卖毒品麻古和冰毒,被告人武某某利用自己、其儿子罗某某、丈夫罗某实名绑定的微信、支付宝收取购毒人员毒资。经湖北正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被告人武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共收取数百余名吸毒人员购毒款6264次,共计2460242.38元;被告人武某某通过自己的微信向被告人罗某某的微信转账227603元。

2019年1月起,被告人罗某某明知其母亲武某某在贩卖毒品,仍提供自己实名绑定的微信、支付宝收款码帮助接收毒资,经湖北正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被告人罗某某提供的微信、支付宝共接收一百余名吸毒人员购毒款1420次,共计收款1038319.39元。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武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武某某为逃避打击而使用其儿子及丈夫的微信、支付宝账号接收毒资,并向罗某某转账,其行为构成洗钱罪。被告人罗某某明知其母亲武某某在贩卖毒品,在此过程中提供微信、支付宝账号,为武某某贩卖毒品提供帮助,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结合本案犯罪的手段、情节,及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的地位,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自洗钱”是指行为人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七类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收益自行“洗白”,以使之合法化的行为。为适应反洗钱的新形势,加大对“自洗钱”行为的打击力度,2021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作出重大调整,明确将“自洗钱”规定为犯罪。

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七种上游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来源和性质的,应当对上游犯罪和洗钱罪实行数罪并罚,不再被上游犯罪吸收,而是与上游犯罪数罪并罚。。司法机关在办理上游犯罪案件时,应当同步审查上游犯罪主体以及其他涉案人员是否涉嫌洗钱犯罪,切实转变重上游犯罪,轻洗钱犯罪的观念,加大对洗钱犯罪的惩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