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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作息纪律管理的规定

时间: 2015-03-31 11:50 点击量: 2671

   

孝昌法发〔2015〕8

孝昌县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作息纪律管理的规定

各庭、处、室、科、队、人民法庭:

为了加强法院队伍建设,树立风清气正、司法为民的法院形象,打造政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法院队伍,经院党组会讨论决定,依据国家和湖北省政府有关公务员休假、病假、事假等文件精神,强化作息管理,严肃干警作息纪律,结合孝昌法院实际,对干警年休假、病假、事假、旷工、迟到、早退及上班纪律等问题作出进一步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迟到、早退的规定

   1、对干警的作息纪律实行上班签到和抽查制度,签到实行上午和下午上班两次签到。签到有效时间7:30至8:30,下午14:00至14:30(冬季)、14:00至15:00(夏季)。机关签到实行考勤机打卡,法庭考勤实行签到薄登记。

2、经签到和抽查,凡不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班的干警记迟到或早退1次,干警每迟到或早退1次从本院发放的当月本人津补贴工资中扣10元。

3、因工作原因外出未能及时签到的,由庭室负责人填报《因工外出审批表》报政治处备案。

4、会议实行登记薄签到,迟到的在迟到薄上签到,未签到的视为旷工,中途提前退场的视为早退。(参加院外其他会议的到会及早退情况由政治处统计)

5、每月迟到、早退共计超过二次的,由庭室负责人约谈当事人;超过四次的,由分管领导约谈;纪检巡查发现的问题由纪检组约谈。

二、关于事假、病假及年休假的规定

1、干警请事假、病假、年休假必须按规定书面呈报批准并报政治处备案,由政治处按月通报。以上报批手续必须提前办理,不得事后通知。

2、一般干警请事假一天的报庭室负责人批准,请事假两天及以上的报分管领导批准;庭室负责人请事假一天的报分管领导批准,请事假两天及以上的报院长批准;党组成员及专委请事假报院长批准。开会期间的事假,一般干警报政治处主任批准,庭室负责人及副科级以上干部报院长批准。干警一年内累计请事假最多不得超过十五天,其中工作年限满一年不到五年的,假期不得超过七天;工作年限满五年的,假期不得超过十五天。超过规定假期的,则用当年的年休假冲销。年休假已休完的,要扣发基本工资,具体扣发办法按每月二十一天半除以月基本工资的日工资进行扣发。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规定期限的,原则上年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3、干警请一般病假按事假程序报批并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办理病假手续,并应当注明病假起止时间;需住院治疗的,以住院凭证办理病假手续,截止时间以医院出院证明及出院小结为证,需后期休治的,以医院证明办理病假手续。一般干警住院病假层报庭室负责人、分管领导批准,党组成员、专委、庭室负责人报院长批准。

   4、各庭室负责人要在年初结合各庭室的具体工作情况合理规划本庭室干警年休假,并将该计划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报政治处备案。各庭室负责人在安排干警年休假时不得在同月内同时安排两名干警休假,分管领导安排分管庭室负责人年休假时亦不得在同月内同时安排两名庭室负责人休假。党组成员及专委年休假计划报院长批准,同月内不得同时有两名领导休假。一般干警请年休假层报庭室负责人、分管领导批准,注明年休假起止时间;庭室负责人请年休假层报分管领导及院长批准;党组成员及专委请年休假报院长批准,并注明年休假起止时间。

   三、关于旷工的规定

根据湖北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鄂人险[1998]108号《关于全省国家公务员病、事假、及病、事假期间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我院干警未经准假而不到单位上班的,以旷工论处。

   1、干警旷工扣发基本工资,具体扣发办法,按每月二十一天半除以月基本工资的日工资标准进行扣发。

2、干警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扣发当年度所有奖励性工资,待岗一年。待岗期间仅发放基本工资和一半津补贴;连续两年待岗的,开除公职或予以辞退。

四、上班纪律

1、全院干警上班期间应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外出办私事、串岗聊天、玩游戏、炒股票、听歌、看无关网页。一经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发现,除通报批评外,视情况严重程度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被上级法院和其它各级纪检监察部门通报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扣发其公务员年度称职工资300元。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及以上处分的,扣发其公务员年度称职工资。

2、全院干警应如实完整填写《孝昌县工作人员工作日记暨平时考核记实薄》,分别记录上、下午工作具体情况(例:参加***会议,***案件开庭或送达、整理***案卷等)。

3、每名干警应当天完成《孝昌县工作人员工作日记暨平时考核记实薄》的记录并交庭室负责人核查,各庭室负责人应查实记录情况是否属实,属实的在记录薄上签字确认,不属实的不予签字,未经负责人签字确认的视为旷工,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弄虚作假的,由纪检组对当事人及庭室负责人进行约谈。经两次约谈仍屡教不改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4、因外出务公或事病假未能当天交负责人核实签字的,应在结束外出务公或假期结束后的第二天交负责人核实签字。

5、每星期一机关各庭室应将《孝昌县工作人员工作日记暨平时考核记实薄》汇总交分管领导核查签字(法庭每月汇总一次)。每月23日(节假日顺延)交政治处汇总统计到岗履职情况。党组成员的工作记实薄每星期一交院长核查签字,每月23日交政治处汇总。

6、全年全勤干警(全年未有任何休、请假行为及迟到、早退、旷工和被纪检通报的情况)获得优秀公务员优先考虑资格(此项仅指正式干警)。

五、主体责任

1、全院干警要严格遵守作息纪律并服从庭室负责人管理,被各级纪检监察通报的要作出书面检讨,并按此办法执行惩罚措施。

2、各庭室负责人为各庭室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担负起一岗双责的责任,对各庭室干警加强管理和监督。对不服从管理的干警经说服教育仍不改正的向分管领导汇报说明情况,亦可向纪检组汇报情况。庭室干警被上级法院和其它各级纪检监察部门通报的,负责人作出书面检讨扣发公务员年度称职工资100元。对管理不力或弄虚作假的负责人,由纪检组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经党组研究后停职检查或免除职务。

3、院党组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落实“两个责任”,严格执行管理办法。全院干警有权对全体党组成员监督,发现违反纪律的,可向院长或纪检组反映情况并监督按此规定处罚。

4、院党组成员对各分管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巡查监督。分管部门的负责人被上级法院和其它纪检监察部门通报的,分管领导作出书面检讨并扣发公务员年度称职工资100元。院党组成员被上级法院和其它各级纪检监察部门通报的,本人在全院干警大会上作检讨,院长及纪检组长作书面检讨,其它经济惩罚同上。

5、纪检组负责巡查全院纪律作风和作息情况,并可随时抽查签到和《孝昌县工作人员工作日记暨平时考核记实薄》登记情况。

6、上述迟到、早退、旷工、事假、病假、年休假及上班纪律的依据为考勤机记录、会议签到薄、出车通知单、请假单及《孝昌县工作人员工作日记暨平时考核记实薄》和纪检通报,政治处应按月详细汇总。

7、上述规定的执行情况由政治处负责按月通报并扣发工资或奖励,纪检组负责督查并加强对机关和法庭的巡查,办公室协助管理。该项工作的执行情况作为公务员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

上述规定适用全院干警及聘用人员,不适用经组织安排退居二线的老干部和经组织同意长期病休的干部职工。

注:当月起算日期为上月23日至本月22日止。

本规定自2015年4月1日起执行。

                         

     

                      二0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主题词:法院    作息管理    通知

抄送:市中院,本院领导。

孝昌县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5年3月30日印

(共印2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