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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版“不要和陌生人说话”

来源: 办公室 时间: 2018-05-23 09:39 点击量: 3228

  一、案情简介

王蓓(化名)与李勇(化名)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后双方都有各自的工作,作为女性,王蓓无怨无悔地独自承担了全部家务劳动。但李勇无故猜疑,只要对方外出参加社会活动,回家后,李勇总会无端指责,并且将对方推出家门,锁在门外;李勇还经常翻看对方手机里的通话记录和短信记录,捕风捉影,断章取义,无理取闹,对方稍有辩驳,便出手殴打,甚至将对方锁在家里,不让外出;为了控制对方出行,更是把对方用于代步的车辆砸坏;对于对方手机里稍有联系的朋友,李勇便打电话进行骚扰,语出威胁,致使王蓓朋友尽失。李勇的行为严重损害了王蓓的身心健康,使王蓓的身体和精神承受了巨大的压力,致使王蓓不能进行正常的社会交往活动。王蓓向街道办和妇联寻求帮助,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引导其依法维权并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在承办律师帮助下,王蓓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首次)。 但法院第一次诉讼时没有判决离婚。

在这种情况下,承办律师耐心做王蓓的工作,详细讲解法律的规定,安抚她的情绪,同时,对她进行心理疏导,消除她的恐惧和不安,为第二次诉讼做好准备。

第二次离婚诉讼时,被告李勇仍然不同意离婚。并且,对于婚后取得的登记在李勇名下的房产,双方曾于2013年5月21日作出的“该房产为王蓓所有”的书面约定,李勇以该约定为赠与,在未变更登记前,赠与人可以撤销为由,不同意王蓓的诉求。承办律师依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张该协议应为双方对婚后取得房产的约定,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该房应为王蓓个人所有。

为了能够案结事了,在双方离婚后,李勇不再骚扰原告,承办律师和法官一起努力,分别做双方的工作,最终,在法院及律师调解下,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王蓓与李勇自愿离婚;2、被告李勇名下的房屋,原被告均同意将其赠与其子,原告对该房享有永久居住权;3、原告王蓓名下的股票归原告所有。4、原告王蓓名下的车辆归原告所有。

二、案情分析

本案涉及离婚诉讼中需要注意的三点问题。

一是离婚诉讼中的二次起诉问题。司法实践中,如果没有出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5种情形之一,法院在首次离婚诉讼中调解无效后,一般不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首次离婚诉讼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如果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只能在六个月后再次起诉。而所谓“新情况、新理由”,通常是指当事人在判决不准离婚后,出现了足以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理由,或有一方对他方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等重大犯罪可能的,或有其他确定不能继续同居等严重情况和理由。比如:出现了有可能导致凶杀、自杀等情况,可以认为是出现了法定的新情况、新理由。还有一些情况,如6个月内出现重婚;一方犯罪;一方公开与他人姘居;一方患禁止结婚的疾病等也应酌情考虑。

二是离婚诉讼中的家庭暴力问题。实践中,夫妻纠纷一旦涉及到家暴,受害一方即使已经报警,但警察常因为难以构成治安或刑事案件头疼,也无法果断采取强制措施,及时有效保护受害者合法权益。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新增“行为保全”内容,为法院保护令的签发提供直接的法律依据。首先,由家庭暴力受害人本人或监护人向居住地法院的立案庭提出申请;立案庭立案后,将立案材料转由相关业务庭进行审查;合议庭根据受害方提供的相关材料决定是否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后,向申请人、被申请人送达裁定书,同时向申请人居住地的派出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派出所接收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及时约谈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告知其应当履行人身保护令的内容。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不仅可以在诉讼中提出,还可以在诉前提出。长期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有效期一般为3至6个月,可以对受害人的人身安全给予充分保护。

三是夫妻财产约定制。即对一切种类的家庭财产问题,都可以由夫妻双方平等的自由自愿设定方法来解决,这也正是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所有权与处理权的具体体现。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姻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本案中,对于当事人双方曾作出的“该房产为王蓓所有”的书面约定,男方李勇以该约定为赠与,在未变更登记前,赠与人可以撤销,但法院最终并未支持男方该主张。

三、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