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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高院严格纪律作风十条规定

时间: 2014-02-11 17:15 点击量: 6768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严格纪律作风十条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法院纪律作风建设,规范法院工作人员业内业外行为,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严禁”和“十不准”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上班不准迟到、早退、旷工或撤自脱岗,工作时间不得串岗聊天、打牌娱乐、上网玩游戏以及做其他与履行职责无关的事项。
   第二条  接待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不得语气生硬、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或以不知道、不了解、不在职责范围、办理该事项人员不在为由推脱或敷衍。
   第三条  不准利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宴请等活动,或用公款大吃大喝  游山玩水、参与高消费等活动,工作日中午不得饮酒。
   第四条  不准违反规定使用公车或将公车、警车及牌照转给他人使用,或将公车、警车停放在旅游景点、桑拿洗浴、餐饮娱乐等场所。
   第五条  不得违反规定超期审理、执行案件,严禁伪造诉讼、执行文书,私自办案、制造假案。
   第六条  不准擅自委托,或向委托机构提出违法或损害当事人利益的审计、鉴定、评估、拍卖的要求,或随意撤销委托事项。
   第七条  严禁违反规定插手、干预、过问他人办理案件,或为案件当事人通风报信、说情打招呼。
   第八条  严禁泄漏合议庭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具体内容及其他审判、执行秘密,不得披露或使用在工作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第九条  不准接受或参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支付凭证等财物,以及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不得违反规定向律师、案件当事人、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借钱、借物或撤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第十条  不准参与赌博、色情、封建迷信活动,禁止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的两性关系,或涉足与法院工作人员身份不相符合的场所。
   违反本规定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等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弄虚作假、包庇袒护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