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秘密,进一步加强院印的安全管理,规范用印,保证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院院印由办公室负责专管。请假或因事外出半天以上,由办公室负责人派人代管。院长签名章,应由院长或院长委托的单位、专人保管。院党组印章、院党组总支委员会印章由本院政治部保管并具体管理。
第三条 机要员应加强责任心,妥善保管好印章,人离开机要室时应及时将印章放入保险柜中,并锁好铁门,非经院领导、办公室负责人许可,不得将印章带离机要室或转借其他工作人员用印。机要员盖章、监印应做到安全、规范、保密,定期查验,严防院印失控、被盗。
第四条 非本院人员不得使用院印。本院人员使用院印须经印章管理人员允许,并在印章管理人员的监督下进行。本院各种法律文书、文秘材料一律在文印室印制。
第五条 严格实行院印使用登记制。对于加盖院印的材料,用印人须对文件名称、签发人、份数、用印时间、用印经办人等情况进行登记后签名,便于查询和明确责任。管理人员须
严格监督院印使用。凡裁判文书须留一份正本存放机要室。档案室调出的复印件可加盖档案窒印章。
第六条 法律文书须完备签发手续方可用印。
一审案件结案的、再审案件的裁判文书及采取罚款、限制人身自由、查封、冻结、搜查、拍卖财产等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由分管院长签发;
司法建议书、督办案件回复函、个案请示函可由业务庭室负责人审核,分管院长或院长签发。
第七条 公文加盖院印须具备下列手续:
由办公室以本院名义草拟的带全局性综合性的文件,经办公室负责人核稿,主管办公室工作的院领导审核。
由各部门以本院名义草拟的单项业务工作的文件和一般公文,经部门负责人核稿,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由院长或分管副院长签发。
外单位与本院联合发文需盖印章的,须经院长或分管副院长签发;
以本院名义草拟的便函,经部门负责人审核,部门分管副院长签发。
新闻通讯、报道、信息材料由办公室负责人和分管宣传信息工作的院领导审核后方可加盖院印。其他需要加盖院印的材料,须经主管办公室院领导批准。
第八条 机要员用印时,要严格审查把关,发现下列情况一律不予加盖院印:
(一)原件未经有权签发人审阅签发;
(二)空白信笺、空白纸、空白介绍信;
(三)其它不予盖印的情况。
第九条 确因工作需要在空白介绍信或空白有函头信笺上用印的,必须经分管院领导批准签字,并由领用人在领用登记本上填写空白介绍信的号码和空白文书的编号后签名。
第十条 空白格式文书一般不予加盖院印。如遇外出办案等特殊情况,需在空白法律文书上加盖院印的,必须履行以下手续:
(一)文书必须有明确份数;
(二)必须有分管副院长签署同意意见;
(三)必须对使用情况及时登记,并将剩余空白文书交回销毁。
第十一条 需加盖院长签名章的,应履行登记手续,报请院长同意批后加盖。
第十二条 院内各单位对各自印章要严格管理,使用印章,
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对非法使用印章的,应当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