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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件谈起

来源: 孝昌法院 时间: 2015-06-09 17:09 点击量: 2419

 

   从去年7月借调到民一庭至今,从刚开始的一片茫然、畏手畏脚,在领导的鼓励、同事的帮助下,自己也基本掌握相关工作要领,能圆满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之余,自己归纳出来几个小问题:

   一、赔偿标准问题。根据我国现行政策,赔偿标准按照户口性质不同,赔偿标准也有差距较大,所以有部分当事人就举证自己在城镇有住房或租房、在城镇务工或就业,但这些证据往往都是一纸证明或者存在这样那样的瑕疵,处理起来非常头疼。例如王某诉龚某一案,原告系农业户口,但其提供了在深圳务工、收入证明和劳动合同,但是字迹方面存疑,我们通过百度查到该公司电话,直接给该公司联系核实情况,结果该公司表示没有此人。

   二、司法鉴定伤残等级问题。这两类案件大部分都涉及到司法鉴定,包括伤残等级、误工时间、护理时间、后期治疗费(个别案件有整形修复费用)。有部分司法鉴定有把伤残等级、相关费用鉴定过高的趋势,这给法院审理案件带来很大麻烦。例如陈某诉吴某、潜某案,原告陈某是一个未婚女青年,因交通事故受伤留下伤疤,开庭时谈及伤疤情绪异常激动、潸然泪下,足见因此事故给她身心都带来严重的伤害,整修修复对她来讲是必要的,且鉴定的整形费用不高,被告方有不同意见,我们综合考虑,对该项整形修复费用予以认定。被告不服上诉,最后中院予以维持。例如叶某诉刘某一案,原告叶某是一个不到三周岁的小孩,因交通事故受伤留下伤疤,但鉴定的整形费用高达17万,仅这一项就让被告刘某苦不堪言,抵触情绪很大,原告方也不同意进行重新鉴定。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已经将作为证据的鉴定结论,修订成鉴定意见,不知道在这方面是否能有所突破。

   三、保险公司理赔难问题。涉及给付义务的案件都会在判决书中都会载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陪偿xxx元……上述赔偿款项应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是大部分保险公司都没有在指定时间内予以给付,致使当事人不断催促法院,要求按生效文书予以兑现,让我们头痛不已。例如孙某诉左某、某保险公司案,2014年9月本院受理,经过两级法院审理,于2015年1月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该案原告孙某于2015年5月才领到款项,而且比照判决书上面的数额,被告保险公司竟然少支付了600多元。

   以上几个方面只是自己一些粗浅、不成熟的想法,还请各位领导、前辈多提宝贵意见。在审判工作这条大路上面,我还是一个刚刚起步的初学者,需要不断的历练、提高,要想逐步成长,我认为应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要学习,打好理论功底。学习非常重要,新的法律、司法解释层出不穷,随着信息化建设的步伐不断加快,新的办案、工作方式不断创新,不学习、掌握,未来将“寸步难行”。

   二、要认真,加强责任心。这个方面扪心自问确实有点松劲、懈怠,原来的那股工作热情、激情,好像躲起来了。也有领导专门给我指出过,究其原因,还是自己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自己过于放纵自己,以后要不断激励自己,站高看远。

   三、要较真,敢于发表不同意见。较真的精神,在我身上太缺乏了,什么事情都是“好好好、是是是”,久而久之,滋生了“等靠要”的思想。不管从事什么工作,绝不能人云亦云,要有自己的思路,哪怕错了也不要紧,不断的交流的过程,也行就是学习、成长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