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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交易引纠纷,承办法官帮找回

来源: 民事审判庭 时间: 2023-12-01 11:24 点击量: 549

“他买了我的猪,拖着就走了,却一直不给我钱!”袁某情绪激动的说道。“交易当天我就在她家里用现金给了钱,她还在生猪圈子逢人就说我拖欠她的钱,对我影响很不好。”汪某也气愤不平。近日,孝昌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

袁某(原告)是生猪养殖户,2023年初,汪某(被告)经朋友介绍到袁某处购买肉猪。原告袁某称被告汪某当时承诺货款由介绍人支付,故现场没有支付货款,被告汪某则称现场用现金全部货款已经付清。后因原告袁某多次向被告汪某追索货款未果,遂将被告汪某诉至法院。

对于货款支付,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承办法官接手案件后,发现原告方仅提供了自己的手工记账本及相关证人证言,便多次找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并通过相关证人的证言对案情有了基本的判断,基于此,承办法官多次与原被告进行沟通调解,希望双方能本着解决问题的态度,达成调解共识,握手言和。但是被告态度强硬,明确表明自己已经支付了货款,不同意调解。

调解不成,法院应当及时判决。承办法官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认定被告汪某未尽到必要的举证义务,须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遂判决被告汪某向原告袁某支付货款20000余元及逾期付款损失判决书送达后,被告汪某便将相应货款支付给原告袁某。至此,这起买卖合同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法官再此提醒,买卖过程中,风险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有些风险更是让人防不胜防。首先,买卖双方应当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其次,为了防范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一定要注意留存相关证据,以备发生纠纷时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