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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观察】权责匹配,法官办案终身负责方非苛责

时间: 2014-06-17 08:59 点击量: 1927

   

2014-05-30 南都评论 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将实行法官办案终身负责制”,昨日来自本埠媒体的消息引来关注,消息来源是正在召开的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广东高院院长郑鄂谈到该责任制时的语境为,“广东各级法院将实行案件质量和办案责任由承办法官终身负责,信访人如实施极端行为或发生影响社会秩序重大的信访事件,将实行责任倒查,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案件质量和办案责任的终身负责”,这句话看起来与此前河南曾推出的“错案责任终身追究”类似,但事实上有非常大的差异。尤其是结合该举措提出的语境分析,更多可能只是与涉诉信访案件有关。目前尚无法看到“法官办案终身负责制”的具体规范内容,需要藉此强调的是,对法官责任的终身追究问题,同样也必须循着法律的思维与规范来进行,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对待事关法治的命题。

法官责任的追究,此前并非没有成文的规定,199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作为全国法院系统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的规范。能够看到的是,该规定绝大多数追责条款指向的是程序和执行内容,而对实体追究只有原则性表述。对于法官的办案责任而言,是否能够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来对案件进行审理,应该是最主要的、也是最便于衡量的内容,至于最终在实体上能够到达对客观真相的揭示,并无法做强求。司法裁量所要实现的更多是法律真实,这意味着只要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符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各项规定,便应当认为其达到了“从法律的角度可以认为是真实”的程度。

包括此前河南推出的“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在学界不乏争议,一方面是对上述追究标准的某些担忧,另一方面,也可能是最主要的方面则是,所谓的“谁办案,谁就要负责一辈子”的标准,不仅在于追责与否的勇气问题,关键更要搞清楚究竟是“谁在办案”,又该让谁来真的负起责任。权力与责任应当是统一且明确的,司法领域的权力与责任更应当如此,而且必须经由法定。一个具体案件判决结果的作出,体现在判决书上的责任人可能是主审法官,但在现实的司法状况下,法官对案件结果究竟能发挥多大的作用,可能需要更务实的分析。比如依然存在并发挥着巨大影响的审判委员会,如果依然是审委会的意见在左右案件结果,那判决书上签字的主审法官究竟该负多大的责任,值得认真讨论。同样的问题可能还包括法院内部行政化的管理方式,法院领导(甚至法院外某些机构和人员)对案件的批示、过问、干扰,如此等等。权力与责任应当做到最基本的匹配,这是办案责任追究首先必须理顺的关系。目前披露的多起冤假错案,追责之所以困难,被问责人员之所以觉得委屈,或多或少都与权责不匹配相关,冤案酿成的祸首另有其人,白纸黑字的文书却只记载了一线警员、检察官和主审法官的名字。

此次广东法院系统提出的“案件质量和办案责任的终身负责”,与涉诉信访相关,或意在解决大量信访事由涌到法院的难题,初衷值得理解。然需要强调的是,涉诉信访改革并不仅是接访者由信访局变成法院,更多的应当是让涉诉信访纠纷可以重新回到法律的渠道去解决、甚至藉此建立信访终结机制。如果只是“信访人实施极端行为或发生影响社会秩序重大的信访事件”时,将追责的矛头指向法官,有些时候可能会事与愿违,比如法官因此变得畏首畏尾,和稀泥。司法裁量的结果,必然会有一方权利得到法院支持,另一方则被法院所否定,如果将信访事由与法官判案做过于密切的关联,有可能会导致信访左右法院判决的后果。真正符合司法规律的思路,应当是不论何种事由,对办案责任的厘定与追究都应当完全、单纯地依照程序法、实体法的规范来衡量。即便因司法判决引发某些信访事件,如果法官依法独立、秉公作出判决,无程序、实体问题,则不应以是否“影响社会秩序”而对法官作苛责。

涉诉信访改革,对于司法机关的压力不可谓不大,但对案件审判质量的严格要求,可能更多还是应当从扎实确保法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入手。让权力与责任实现法律意义上的真正匹配,用更法治化的思维来推动和解决事关法治的诸项问题,不仅是为了“让法律的归法律”。

来源: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