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孝昌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某劳务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签发了首份律师调查令。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孝昌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张某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没有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张某经营活动及经常居住地在上海,执行法院很难取得张某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人上海某劳务公司委托的代理律师向法院提出了向上海某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有关证据的申请。孝昌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上海某劳务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规定,决定签发调查令,指定申请执行人上海某劳务公司的代理律师张某、李某持令向上海某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收集案件执行相关证据。
律师调查令是由法院签发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文件,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案件过程中,为了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实或申请执行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调查取证时,经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批准签发的供律师向相关单位或个人调查收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虚假报告财产等其他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证据的法律文书。为了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实,依当事人的申请,授权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前往有关部门调查与案件相关的信息的令状。
“在执行工作中,特别是找人、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时,法院工作量很大,效率不高,在这类案件执行阶段引入律师调查令后,加强了律师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力度,提高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增强了司法公信力,也有助于节约司法成本,缩短办案周期,提高执行效率。”该案承办法官如是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