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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昌县人民法院关于审判管理的补充规定

时间: 2012-10-09 10:29 点击量: 3459

 

孝昌法〔2007〕58号

孝昌县人民法院关于审判管理的补充规定

本院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审判管理,理顺工作关系,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我院立案、民事案件归口管理和案件质量预评查工作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立案管理工作

1、立案庭负责各类审理、执行案件的立案审查登记工作。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直接答复起诉人,起诉人坚持起诉的,报请分管副院长审查同意后,书面决定不予受理。

行政诉讼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和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民事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由立案庭审查报分管立案工作副院长审批。

立案庭指导监督人民法庭的立案管理工作,法庭庭长负责本庭的立案审查,庭长签字同意后,及时报立案庭登记、编号备案。

下列案件的立案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1)再审案件;

(2)破产案件;

(3)合议庭与分管院长在审查立案有重大意见分歧的案件;

(4)院长认为有必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

(5)其他重大、复杂、疑难、新类型案件。

未经登记编号不得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

2、各类诉讼案件应严格按照《诉讼费交纳办法》收取费用,对申请缓交、减交、免交的案件应填写《诉讼案件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审批表》,缓交由分管立案工作的副院长审批,减免交由院长审批。对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预交诉讼费又无缓减免决定的案件,立案庭按自动撤诉处理。

3、立案庭与审理庭对是否立案及是否应由该庭审理有不同意见的,由双方庭长协商解决。意见仍不一致的分别报请分管立案工作副院长协商解决;审理庭认为虽不属本庭管辖的案件,但便于本庭审理的,应填写《申请获准承办案件审批表》报立案庭审查后提请分管立案工作副院长审批。

4、立案庭对已决定立案受理的诉讼、执行案件应同时将有关案件信息输入立案管理系统进行微机管理。

二、关于民事案件业务分工

1、民事审判第一庭受理下列案件:

(一)《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一部分合同纠纷案由第三十九类劳动合同争议、第四十类劳务(雇佣)合同纠纷。

(二)《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二部分属侵权及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纠纷,其中第二类单据证据权益纠纷、第三类股东权益纠纷、第四类损害公司权益纠纷、第五类知识产权纠纷除外。

(三)《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三部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四)《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四部分适用特别程序案件案由第280、281、282种除外。

(五)民二庭及人民法庭承办的被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

(六)院领导指定受理的案件。

劳动争议案件专属民一庭审理。

2、民事审判第二庭受理下列案件:

(一)《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一部分合同纠纷案由。

(二)民一庭、民三庭承办的被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

(三)院领导指定受理的案件。

3、民事审判第三庭受理下列案件:

(一)《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一部分合同纠纷案由第一类至第八类、第十二类、第十三类、第二十四类至第三十四类。

(二)《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二部分权属侵权及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纠纷案由第二类单据证券权益纠纷、第三类股东权益纠纷、第四类损害公司权益纠纷、第五类知识产权纠纷,

(三)《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四部分依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四)院领导指定受理的案件。

破产案件专属民三庭受理。

4、人民法庭受理下列案件:

(一)法庭所在行政区内的民事案件,下列案件除外:1、触电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2、金融机构起诉的借贷纠纷案件;3、医患纠纷案件;4、被告或诉讼标的不在本县内的案件。

(二)院领导指定受理的案件。

5、立案庭在立案登记中,发现机关业务庭、人民法庭受理了不属本庭受理的案件,立案庭应不予分配案号。机关业务庭、人民法庭发现属本庭受理的案件被其它庭受理的,应向本院院长提出。

三、关于案件预评查工作

1、各业务庭审结的案件,须在法律文书(由承办人拟稿,庭长审核,分管院长签发)盖章前,将全案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样稿报送审判监督庭预评查,并填写《案件质量预评查表》,经评查不合格须限期更正后再送评,经预评查合格,由审监庭在《案件质量预评查表》盖预评查合格章后,方可在办公室印制、盖章。

2、审判监督庭对送评的案件预评查范围:卷宗材料是否齐全;基本诉讼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有无文字错漏。

3、各业务庭须在审限届满前15天(行政诉讼案件、刑事案件须审限届满前7天)报送预评查案件,审判监督庭对各业务庭预评查案件一般应在当日内预评查完毕,特殊情况不超过3日。

四、附则

1、本补充规定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2、本补充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附: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受理案件分类表

一、民事审判第一庭受理案件明细表

1、《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一部分合同纠纷案由

第三十九  劳动争议

第四十  劳务(雇佣)合同纠纷

2、《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二部分权属、侵权及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纠纷案由

第一、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

第六、不正当竞争纠纷

第八、人身权纠纷

第九、特殊侵权纠纷

第十、不当得利纠纷

第十一、无因管理纠纷

3、《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三部分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由

第一、婚姻家庭纠纷

第二、继承纠纷

二、民事审判第二庭受理案件明细表

1、《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一部分合同纠纷案由

第一、代位权纠纷

第二、撤销权纠纷

第三、悬赏广告纠纷

第四、买卖合同纠纷

第五、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第六、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

第七、赠与合同纠纷

第八、借款合同纠纷

第九、借用合同纠纷

第十、租赁合同纠纷

第十一、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第十二、承揽合同纠纷

第十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第十四、运输合同纠纷

第十五、技术合同纠纷

第十六、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第十七、保管合同纠纷

第十八、仓储合同纠纷

第十九、委托合同纠纷

第二十、行纪合同纠纷

第二十一、居间合同纠纷

第二十二、担保合同纠纷

第二十三、典当纠纷

第二十四、保险合同纠纷

第二十六、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第二十七、信用卡纠纷

第二十八、信用证纠纷

第二十九、期货交易纠纷

第三十、信托纠纷

第三十一、证券合同纠纷

第三十三、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第三十四、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第三十五、电信合同纠纷

第三十六、邮政合同纠纷

第三十七、演出合同纠纷

第三十八、服务合同纠纷

三、民事审判第三庭受理案件明细表

1、《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一部分  合同纠纷案由

第一、代位权纠纷

第二、撤销权纠纷

第三、悬赏广告纠纷

第四、买卖合同纠纷

第五、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第六、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

第七、赠与合同纠纷

第八、借款合同纠纷

第十二、承揽合同纠纷

第十三、建筑合同纠纷

第二十四、保险合同纠纷

第二十六、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第二十七、信用卡纠纷

第二十八、信用证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