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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昌县人民法院保密工作管理规定

时间: 2012-10-08 14:27 点击量: 1729

 

孝昌法〔2007〕7号

孝昌县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孝昌县人民法院保密工作

管理规定》的通知

机关各单位、各人民法庭:

现将《孝昌县人民法院保密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七年二月七日

孝昌县人民法院保密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执行保密法规,严肃保密纪律,确保党和国家秘密安全,保障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我国《保密法》和法院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保密工作职责

第二条 了解、掌握本院保密工作情况,切实加强对保密工作的指导。

第三条 健全和完善保密组织,明确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选配保密专(兼)职干部从事日常的保密管理工作。

第四条 组织传达学习上级的保密工作文件和指示,有计划地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工作,增强保密观念,遵守保密纪律,严守国家秘密,结合重大节假日、重要会议和工作活动,及时开展保密检查,堵塞失泄密渠道,负责组织查处失泄密事件。

第五条 对涉案的通信和办公自动化设备,负责采取保密技术防范措施。

第六条 对法院主办的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重要活动、会议和项目,组织制定保密工作方案,采取保密措施。

第三章  保密工作内容和密级范围

第七条 法院保密工作的内容有审判委员会、合议庭讨论案件情况的保密、涉密证据材料的保密、涉密案件的承办和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保密、执行死刑情况和刑事司法统计数字的保密,诉讼档案的保密、计算机网络等磁介质的保密。

第八条 法院保密工作的密级范围是:

(一)绝密级事项有: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就审理具有特别重大影响案件的内部重要指示、决定、部署、方案和案件处理中重大问题的请示、报告、批复。一般应是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作一审的具有特别重大影响的案件。因特殊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的重大案件。

(二)机密级事项有: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就审理具有重大影响案件的内部重要指示、决定、部署、方案和案件处理中重要问题的请示、报告、批复。

本规定所指的“具有重大影响案件”,一般应是高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或根据需要指定中级法院作为一审的下列案件:( 1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具有较大影响的反革命案件;( 2 )关系国家声誉和国家利益的涉外案件;( 3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社会敏感案件;( 4 )如泄露可能在一个地区范围内引起社会动乱和激化民族矛盾的案件;( 5 )涉及正、副省部级领导干部或国内外政治上有重大影响知名人士的重大刑事案件。中级人民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合议庭讨论具有重大影响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记录。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全军判处、核准和执行死刑案犯的年度、月份统计数字。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利用的具体情况。

(三)秘密级事项有: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就审理具有较大影响案件的内部重要指示、决定、安排、方案和案件处理中重要问题的请示、报告、批复。

本规定所指的“具有较大影响案件”一般应是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的下列案件:( 1 )在一个地区范围内具有较大影响的反革命案件;( 2 )有较大影响的涉外案件;( 3 )在一个地区、县范围内社会敏感的案件;( 4 )如泄露可能在一个地区、县范围内引起社会动荡或影响民族团结的案件;( 5 )涉及地、县级主要领导干部或省、地、县范围内政治上有较大影响知名人士的重大刑事案件。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合议庭讨论具有较大影响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记录。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和执行死刑案犯年度、月份统计数字。中级以上人民法院除死刑外的刑事司法统计报表。对有较大影响的死刑案犯执行死刑的方案。外国最高法院院长和首席大法官来访中重要事项的内部请示、报告。

(四)其中对于人民法院工作中新产生或本规定不明确的,一旦泄露可能会给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的事项,产生该事项的人民法院应先拟定密级,并按所拟密级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同时由高级人民法院归口上报最高人民法院保密委员会确定。

(五)计算机的应用程序和数据、诉讼案卷和声像制品中涉有国家秘密物,其密级按其中最高的密级确定。

(六)人民法院工作中涉及其他部门的国家秘密事项,其密级应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保密范围的规定执行。

(七)对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形式的,虽不属于国家秘密,但一旦公开又会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事项,应按审判工作秘密进行保守,不准擅自公开和扩散。

第九条 对本单位制发的各种文电材料,依照上级颁发的国家秘密等级及以上保密工作密级范围划分的规定,认真负责地确定密级,并接受院文书处理部门的监督指导。涉密事项于解密前不得公开宣传报道。

第四章  保密管理

第十条 加强保密宣传教育。 每年组织全院干警看一次保密专题录像片,开一至二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学习中央及省市委有关保密工作文件,查保密工作的漏洞,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一条 加强保密工作的监督指导。对各庭室的涉密人员进行保密业务知识的指导,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对失泌密事件的责任人由保密领导小组根据《保密法》的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对各区县法院的保密工作,定期开展检查、督促,帮助建立健全保密制度,抓落实。

第十二条 加强文件管理。

(一)收到机要渠道的来文来信后,及时分送有关部门。对收件者为市中院和中院办公室的,逐件审阅,根据工作需要登记编号,尽快送院领导阅批,然后分送有关部门承办或阅知,文件运转完毕后,及时归档。

(二)需要送阅、借阅的文件,做到件件有登记,收回有注销手续。

(三)明、密传文件分类登记、归档、密级文件严格控制传阅范围,当天传阅当天收回,不能复印。

(四)有在审判业务指导方面的密件,由机要员送到相关业务庭室给庭长摘抄,当时阅毕并原件收回。

(五) 密件从不在办公室过夜,密件要及时存入文件柜。

(六)本院的发文,一律按《行政公文处理办法》及《关于规范公文处理的通知》办理,并由机要员审定后才能编号。

第十三条 加强密码管理。

(一)密码设备严格按上级要求设置与管理,密码机由专门的保险柜存放。

(二)密钥管理、密传收发由机要员专人操作。

(三)严禁复制“密码电报”,复制其他涉密文电必须经过审批。

(四)凡转发到基层法院的密码电报,都必须通过机要局挂号邮寄,或专人送达,并要求阅后退回寄发单位。

(五)严格各项登记、存档、清退、销毁手续。

(六)更换密钥专人专车接送,密码机应与普通办公间隔离,出现问题与故障及时与上级保密部门联系处理。

(七)做好密码机的日常维护,保管好密码机的配套装置。

(八)做好密码工作制度建设,组织机构等各项登记。

第十四条 加强机要传真收发管理。

(一) 机要传真机由办公室统一管理使用,并由办公室机要人员专管。

(二)传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接收上级法院、党委、人大、政府等有关部门明、密传的各类文件、紧急通知,并发出上报的紧急请示,报告和信息材料以及与相关单位决办事宜的紧急文电。

(三)按照人民法院划密制度,属秘密以上内容的,不准在未加密的传真机上明传发报。收、发电文图表,应严格履行登记制度,按公文处理程序编号及时办理。密码电报,按机密电报管理办法管理。密传文件,按相同密级的文件管理,普通传真电报和文件按一般文件管理。

(四)已配有传真机的部门,除密传和紧急明传外,其他传真一律自行解决。未配传真机的部门,申请发送传真原件必须用 A4 的专用纸张。并严格签批制度,凡未经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签批的文件电稿件,不得发送。

(五)要求以原件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不得以传真的方式送达。

(六)为了保证传真机不超负荷工作,使传真线路保持畅通,减少故障,凡发送的材料尽量控制在 10 页以内,非紧急的材料,超过 10 页以上,通过挂号信邮寄。

(七)凡发到各基层法院各部门的传真件,都是由各基层法院办公室转交到对应各部门,为了不使传真延误,请各部门与基层法院对应各部门及时联络。

(八)为了防止已过时效的传真文件积压,凡发送的传真原件及接收的传真件未注明接收部门及接收人的保留 3 个工作日后,按保密制度销毁。

(九)相关单位发给各部门的传真,在接到通知后,由各部门内勤及时签收,逾期后果自负。

(十)传真直拨电话和传真机的复印功能,非传真业务需要的事宜,一律不得使用。

第十五条 严格加强计算机保密管理。

(一)开通计算机信息系统联网,必须申报保密委员会主管领导批准。其保密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二)不得在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上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与本院内部事项。

(三)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系统必须采取身份认证、访问控制、审计跟踪、防电磁泄漏发射等技术防范措施。

(四)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包括软盘和硬盘),不能降低密级使用,维修时应保证所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不被泄露,不再使用的应及时销毁。

(五)涉密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连接国际互联网,必须实行物理隔离。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与国际网络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法院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保密工作  管理规定  

孝昌县人民法院办公室                  2007年2月7日印发

(共印2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