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扶养纠纷一案近日在周巷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承办法官庭后宣判:被告应该对原告尽到丈夫的扶养义务,支付原告为治疗疾病花费的费用,并且每月支付扶养费。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于2016年经人介绍相识,相识前原告得了抑郁症,并在结婚前告知过对方及对方父母,在双方知晓并同意的情况下于2016年3月登记结婚。2018年2月2日原告精神病复发,在原告入院之后,被告到医院探望过一次,但没有支付任何费用,费用都是由原告父母垫付,原告父母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为此,原告父母多次上访,甚至敲锣打鼓,要追究女婿遗弃罪,想为女儿讨个公道。刑事立案不够条件,在孝昌县法院立案庭法官的释明下,原告父亲作为法定代理人,选择追索扶养费,向法院起诉并将案件移送周巷法庭审理。法庭接受该案后,委托双方所在基层组织调解未果,开庭后仍组织双方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在查明事实基础之上,法庭即时作出判决: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在医院所用费用,并且自2018年2月起每月支付扶养费给原告。原、被告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均没有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