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审务公开 > 院务公开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惠民政策

时间: 2012-10-08 10:20 点击量: 2274

   

20090720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10日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启动并部署10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根据医改实施方案,这些项目将免费为城乡居民提供:

  1.为辖区内常住半年以上居民,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对象(0-6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性病患者、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残疾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居民为重点,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2.为0-6岁儿童提供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重点人群应急接种和15岁以下人群乙肝疫苗补种。

3.为辖区0~6岁儿童提供健康服务管理,新生儿满月接受1次健康访视,1-3岁接受8次健康随访,4-6岁学龄前儿童每年接受一次健康服务。 

 4.为辖区孕产妇(含流动人口)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提供孕早期、孕中期、孕晚期孕检服务,产后访视和产后42天检查服务。免费服务项目:孕妇建册;孕早期检查1次、孕中期检查2次、孕晚期检查2次;产后访视1次、产后42天检查1次。

  5.每年为辖区常住半年以上的65周岁以上居民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

  6.为辖区常住的35周岁以上确诊高血压患者提供随访、血压检测、年检服务。免费服务项目:随访4次;年检1次,含体检及血糖、心电等。

  7.为辖区常住的35周岁以上确诊的2型糖尿病患者提供随访、血糖检测、年检服务。免费服务项目:随访4次,含血糖检测;年检1次,含体检及血糖、心电等。

  8.为辖区确诊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提供随访、年检服务。免费服务项目:随访4次;年检1次,含体检、血糖检测。

  9.为非住院肺结核病人免费提供社区规范化治疗管理。

10.为辖区内居民免费进行健康教育。

健康档案

健康档案是医疗卫生机构为城乡居民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的规范记录,是以居民人人健康为核心、贯穿整个生命过程、涵盖各种健康相关因素的系统文件记录。居民健康档案是居民享有均等化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体现,是医疗卫生机构为居民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有效工具,是各级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卫生政策的参考依据。

一、服务对象

辖区内常住居民,包括居住半年以上的户籍及非户籍居民。以06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性病患者和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等人群为重点。

二、居民健康档案的内容

居民健康档案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健康体检、重点人群健康管理记录和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记录。

三、居民健康档案的建立

1.辖区居民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接受服务时,由医务人员负责为其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并根据其主要健康问题和服务提供情况填写相应记录。同时为服务对象填写并发放居民健康档案信息卡。

2.通过入户服务(调查)、疾病筛查、健康体检等多种方式,由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组织医务人员为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并根据其主要健康问题和服务提供情况填写相应记录。

3.已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系统的地区应由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通过上述方式为个人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并发放国家统一标准的医疗保健卡。

4.将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填写的健康档案相关记录表单,装入居民健康档案袋统一存放。农村地区可以家庭为单位集中存放保管。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的数据存放在电子健康档案数据中心。

四、居民健康档案的使用

1.已建档居民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复诊时,应持居民健康档案信息卡(或医疗保健卡),在调取其健康档案后,由接诊医生根据复诊情况,及时更新、补充相应记录内容。

2.入户开展医疗卫生服务时,应事先查阅服务对象的健康档案并携带相应表单,在服务过程中记录、补充相应内容。已建立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系统的机构应同时更新电子健康档案。

3.对于需要转诊、会诊的服务对象,由接诊医生填写转诊、会诊记录。

4.所有的服务记录由责任医务人员或档案管理人员统一汇总、及时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