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昌法〔2010〕31号
孝昌县人民法院机关财务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全院财务管理工作,按照“民主理财,勤俭兴院”的要求,经院党组研究决定,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财务管理原则
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财务公开、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原则。机关财务统一归口办公室管理。
第二条 各类收入管理
各类收入,一律进机关财务,实行集中管理。各庭室不得自收、自管、自支,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三条 公用经费支出管理
(一)办公费支出管理
1、办公费支出必须坚持先预算、后列支,先报告、后开支定期通报的原则。
2、全院机关取消每人每月30元办公费用规定,各单位所需办公用品统一由办公室购买,领取时须登记,各单位所需饮水统一到门房处登记领取。法庭水电费实报实销。
3、凡购买一般办公用品以及水暖、耗材、电料物资等,由有关单位编制用款申请,报批后,办公室列入计划,统一购买。个人因公出差,不准擅自购买办公用品。
4、报刊订阅。经党组会确定后由办公室按党组的确定要求作出计划,报分管机关副院长同意后统一征订。
(二)一般会议费支出管理
会议经费预算要严格执行会议经费标准,严格控制会议人数,先行编制会议经费预算。会议经费预算由承办会议的单位会同办公室编制。
(三)差旅费支出管理
1、差旅费报销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行发[2007]17号规定并结合法院实际执行。
2、因公出差人员要严格控制住宿费开支,对滥开支的费用由本人承担。
3、因公出差一般应乘坐汽车、火车,乘坐飞机应从严控制。确需乘坐飞机的报分管机关副院长批准方可购买机票,否则机票费自理。
4、因公出差需借款的,应填写《借款单》。经本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机关副院长审批,借款数额原则不得超过2000元。对超过一个月未报帐还款的,财务室从借款人工资中扣还。
(四)邮电费支出管理
各单位的公文信件,一律到院办公室统一登记邮寄;诉讼文书送达和上诉案件的报送由承办单位统一实行法院专递,邮寄费用由办公室统一报销。
(五)接待费支出管理
1、接待工作统一归口院办公室管理。
2、招待费实行定额管理。(另见机关服务中心管理规定)
(六)培训学习、办公经费支出管理
1、培训学习经费支出由院党组或院长办公会统一研究,统一计划、统筹安排。审判必备的业务书籍,由各业务庭提出购买计划,由分管业务副院长审核后报分管机关副院长批准后,办公室统一购买。
2、干警所需的政治学习书籍、资料,由政治处、办公室或纪检组根据需要提出购买计划,由办公室报分管机关副院长批准承办单位集中购买。
(七)一般购置、修缮费用支出管理
机关房屋、水电、空调、消防、通讯、电脑等设备、维修、保养及购置由办公室统一计划、统一安排。各庭室需购置、维修的由庭室提出书面申请,并列出维修购置项目、标准,办公室作出概算,办公室主任审核,报分管机关副院长审批后,由办公室统一购置或维修。
(八)交通费支出管理
车辆维修、燃料管理按车辆管理制度执行。全院车辆实行定点维修换件,办公室集中结账,油料按规定由办公室集中购买。
(九)当事人退款及标的款管理
当事人退款及标的款由承办人、庭室负责人在退款凭证及标的款发放表上签字后,报分管机关副院长审批,由当事人本人领取。
(十)建设项目管理
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等一律经党组或院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条 机关财务审批权限划分及程序
法院经费预算、用款计划以及经费报销均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具体审批权限划分及程序如下:
(一)办公费、招待费一次性开支在500元以内的,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并报分管机关副院长,其他开支一律报请分管机关副院长审批。
(二)一次性正常开支在5000元以内的,采取先报告后由分管机关副院长审批。
(三)一次性正常开支在5000元以上的,由分管机关副院长报院党组或院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审批。
非正常开支或违反财务管理规定开支的,无论金额大小,不予报销。有疑问的单据,须经调查核实后,视情况决定是否报销。
(四)机关重大财务事项,先由办公室或相关单位提出具体方案和意见,然后经分管机关副院长提请院党组或院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后,由分管机关副院长签批。
(五)各庭室要确定一名内勤负责财务报领工作;所有发票要有经手人、庭室负责人、办公室主任、分管机关副院长四人签字方能报帐。(法庭正常报帐除外)
(六)报销费用时实行一事一报,说明事由,发票粘贴在报销单后面,报销数额要注明大小写。
(七)每月15至20日为院集中报账日,每月15日发放干警津补贴并集中购买油料,交水电费等院日常开支。
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财务 管理 规定
送:市中院,县委政法委,本院领导。
发:各庭、局、处、室、科、队
孝昌县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0年8月25日印发
(共印3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