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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零说法】贼心不改 “狸猫换太子”再进监狱

时间: 2017-04-11 21:24 点击量: 716

 

以购买香烟为名,用事先准备好的假烟,趁店主不注意,调换真烟后逃离现场,三被告人结伙行窃,频频上演这种“狸猫换太子”的把戏。4月6日,孝昌县人民法院刑事第一庭开庭审理后,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一、三被告人相关情况

陈某某,1973年出生于武汉市黄陂区,1998年7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14年12月刑满释放。

张某某,1970年出生于武汉市黄陂区,1990年2月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刘某某,1976年出生于武汉市黄陂区,1998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事实的认定

1、2016年10月26日下午15时许,陈某某邀约张某某,张某某邀约刘某某,由刘某某驾驶鄂AL42F0现代牌轿车至孝昌县城区博士湾优佳蔬果超市,陈某某到超市以买烟为名,用事先准备好的假烟,趁店主李某某不注意,调换了两条软珍品黄鹤楼香烟后逃离现场。经鉴定,价值共计1060元。

2、2016年10月28日中午12时许,陈某某又邀约张某某及刘某某,由刘某某驾驶鄂AL42F0现代牌轿车至云梦县南洋新城家多乐士多店,陈某某以同样的手段盗得一条软珍品黄鹤楼香烟,一条硬珍品黄鹤楼。经鉴定,价值共计870元。三人得手后,又驾车至孝昌县周巷镇新建路凤凰超市,陈某某以同样的手段又盗得四条硬珍品黄鹤楼香烟。经鉴定价值共计1360元。

3、2016年11月8日下午14时许,陈某某邀约张某某、刘某某,由刘某某驾驶鄂AL42F0现代牌轿车至武汉市黄陂区罗汉寺街花石村雷家湾一小卖部,陈某某以同样的手段盗得两条软珍品黄鹤楼香烟,经鉴定价值共计1060元。以上价值共计4350元。

三、犯罪情节解析

本案中,陈某某提议盗窃,并具体实施盗窃行为,掌握赃款分配,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张某某、刘某某受邀约参与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均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在侦查阶段及本院庭审过程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张某某及刘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陈某某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张某某、刘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属前科,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

三被告人多次盗窃,具有从重处罚情节。

四、判决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邀约张某某、刘某某采取掉包的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4350元,数额较大。本案中,陈某某提前准备假烟,在假装购买香烟的过程中,趁超市老板不注意,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的财物,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三被告人作案地点有两次在孝昌县,价值共计2420元,应以孝昌县标准来计算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五、小零寄语

三被告人耍小聪明打如意算盘,以假烟换真烟得到了不义之财,却再次将自己“换”进监狱,最终赔进去比钱财更宝贵的人身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