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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昌县人民法院信息化平台管理制度

时间: 2012-10-08 14:36 点击量: 143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院信息化平台的领导和管理,保障平台有序运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我院信息化管理平台,是由计算机及其相关配套的设备、设施构成,按照平台应用的目标和规则对法院信息化信息进行处理的人机平台。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本院内部应用信息化管理平台的所有部门和个人。

     第四条本规则自本院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章 信息化管理平台相关人员职责

     第五条本院主管院长是本院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的领导者,负责系统的远景规划和决策。

     第六条系统平台人员是本院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的主要执行者,负责系统的设备保障、运行监测、及时维护、数据备份以及信息系统规划、计划、方案的起草工作;同时,负责我院信息化管理系统和各工作站系统软件、应用软件的安装、调试和维护工作。

     第七条采购人员负责硬设备及耗材购买。

     第八条系统管理人员及各部门主管领导负责经常性指导一线工作人员岗前培训和不定期的专门培训。

     第九条各部门主管领导负责监督本部门内一线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回馈本院信息化管理平台的BUG、修改建议。

     第十条一线工作人员负责本职位范围内各项系统的有效操作,及时回馈BUG、修改建议。

第三章 服务器和各工作站主机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服务器和各工作站主机必须放置于通风、防尘、防水、防静电、防磁、防辐射、防鼠、移动方便的位置,切忌近火源、水源、化学物品及多灰尘的地方。

   第十二条各部门主管领导是各工作站主机的第一负责人。

     第十三条各部门主管领导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工作站主机的定期清洁工作,各部门主管领导和一线工作人员有义务自觉维护工作站主机的正常有序运行。

     第十四条非本院指定系统管理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对服务器和各工作站主机进行硬件维护、软件安装卸载等操作。

     第十五条各工作站主机必须有专门的电路接入,下班前必须关闭主机并断开电路。

     第十六条保证服务器24小时不间断正常工作,不得在服务器专用电路上加载其它用电设备。

     第十七条非工作需要,内部服务器和各工作站主机严禁接入因特网,并安装好杀毒软件,做好病毒防范,杜绝病毒感染。     第十八条各部门对工作站主机参数及配件进行调整或更换,应经部门主管领导提出申请,并由本院分管院长批准,必须填写申请单,管理人员应填写工作日志。

第四章 资料备份工作制度

     第十九条数据备份关系到本院信息化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转,影响到本院正常的工作秩序,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十条设定数据库服务器每周做一次数据备份(包括系统数据和程序文件)。

     第二十一条备份的数据存储于专门的硬盘内,备份必需以覆盖的形式存储,确保数据不会遗漏。

     第二十二条所有重要数据、信息化管理平台源程序要刻录成光盘存盘。

     第二十三条若遇重大程序更新、修改,必须在程序更新、修改前要做好数据的备份工作。

第二十四条平台管理人员若遇重大程序更新、修改,必须填写工作日志。

     第二十五条各部门的工作站主机(有重要数据的主机)每月做一次数据备份,数据保存到服务器硬盘内。

     第二十六条非共享的文文件不能设置成网络共享,提供共享使用的文档必须设置相应权限,由于没有安全设置相应权限而造成本单位数据丢失的情况,后果自负。

第五章 信息平台安全工作制度

     第二十七条信息平台安全包括:软件安全和硬件网络安全两大部分。

     第二十八条平台管理人员必须采取有效的方法和技术,防止信息平台数据的丢失、破坏和失密;硬件破坏、失效等灾难性故障。

      第二十九条平台管理人员应熟悉并严格监督服务器数据库使用权限、用户密码使用情况,适时更换、更新用户账号或密码。  

     第三十条平台管理人员要主动对网络系统实行监控、查询,及时对故障进行有效隔离、排除和恢复工作,以防灾难性网络风暴发生。

      第三十一条网络平台所有设备的配置、安装、调试必须由平台管理人员负责,其它人员不得随意拆卸和移动。

      第三十二条所有上网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计算机及其它相关设备的操作规程,禁止其它人员进行与平台操作无关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严禁各工作站主机自行安装软件,特别是游戏软件,禁止在工作用主机上打游戏或其它与工作无关的操作。        

      第三十四条所有进入网络的软盘、光盘、U盘等其它存贮介质,必须经过系统管理人员同意并查毒,未经查毒的存贮介质绝对禁止上机使用,对造成病毒蔓延的有关人员,将报请本院依照第七章信息平台处罚条例进行相应的纪律和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在平台管理人员还没有有效解决网络安全(未安装防火墙、高端杀毒软件、入侵检测系统和堡垒主机)的情况下,内外网独立运行,所有终端内外网不能混接,严禁外网用户通过U盘等存贮介质拷贝文件到内网终端。

     第三十六条内网服务器和各工作站主机的数据文文件,非经由本院核准,个人不得利用光盘和U盘等存贮介质进行拷贝。      

      第三十七条平台管理人员有权监督和制止一切违反安全管理的行为。

第六章 网络故障应急预案

     第三十八条服务器故障排除的时间一般不能超过2小时,特别情况不能超过4小时。

第三十九条平台管理人员必需在上述时间内完成故障检测、修复、软硬件卸载更换等工作,本院信息化管理平台必需提前购置常用硬件以备及时更换。

     第四十条当一线工作人员在使用系统时发现访问数据库速度迟缓、不能进入相应程序、不能保存数据、不能进行网络拷贝、要检索数据时较长时间没有反应等情况,应立即向本部门主管领导报告,部门主管领导在确认问题后填写申请,并由本院分管院长核准。

     第四十一条平台管理人员在接到部门主管领导的申请后,应立即展开调查,依照《服务器故障排除方法》的检测内容进行故障的检测、修复。

     第四十二条对于需要将服务器或工作站主机外送维修的,必须在开始检测起1小时内提出申请。

     第四十三条若在允许的时间内不能完成修复工作,平台管理人员应上报到本部门主管领导,并告知相关部门出现问题的简要情况及解决方案,同时通知相关部门的一线工作人员将临时转入手工运作,直至故障修复。

     第四十四条平台管理人员应时常与软硬件服务商保持较好的联系,一旦出现硬设备或耗材损坏,能及时通知他们以最快速度提供支持。

     第四十五条平台管理人员应在平时进行可能的故障排除模拟操作,以便在问题发生时可以及时快速的排除故障。

     第四十六条对于可能发生的故障,平台管理人员必须努力将故障发生的次数减小到最低状态,若需要某些支持应该提前提出。

第七章 信息平台处罚制度

     第四十七条部门主管未能安排、监督一线工作人员工作,或者一线工作人员没有按照指定流程及时有效完成系统操作的,平台管理人员有权向本院主管领导反映情况,后果由该部门自己承担。

     第四十八条指定工作人员和非工作人员利用本院工作站主机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操作,或者未经许可进行软硬件的安装、拆卸和移动,平台管理人员将报告本院处理。

     第四十九条指定工作人员和非工作人员以恶意破坏、删除、拷贝、拆卸等行为造成本院平台数据或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平台管理人员将报告本院处理;如果触犯纪律的,将由本院纪检组处理;如果触犯法律的,报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十条相应的行政处罚细则由本院政治处制定执行。

附则: 法院信息化管理平台操作人员请假应对方案

     一、工作人员请假两日以上的,各部门必须要告知系统管理员知情,以备系统管理员与其部门主管领导协调工作事宜;

     二、工作人员请假两日以上的,必须要有代理人负责代理其系统的操作,或由部门主管领导指定代理人员负责代理其系统的操作;

     三、工作人员在请假前必须将工作相关的各项事情悉数向代理人移交和说明清楚,如因此造成损失的交由本院处理;

     四、代理人必须要有一定上机实际操作经验,并经平台管理员在场指导和确认,不能临时找人代替;

     五、如果代理人在代理期间请假或其它原因需要中断代理任务的,则由部门主管领导负责接替代理工作;

     六、代理人员在代理期间必须按照规定操作流程进行工作,并保证系统数据的完整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