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昌法[2013]29号
孝昌县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孝昌县人民法院数字法庭使用管理
暂行规定》的通知
机关各单位、各人民法庭:
现将《孝昌县人民法院数字法庭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O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孝昌县人民法院
数字法庭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数字法庭的使用管理,全面提高审判工作信息化水平,提升审判质量与效率,约束规范法官司法行为,着力推行阳光司法、公正司法,根据上级法院有关规定并结合本院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数字法庭是利用网络、通信、多媒体等先进技术和软硬件产品为案件开庭各阶段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对庭审音、视频信息进行采集、处理、加工和存储,集庭审管理、法庭支持和集中控制、采集、传输与存储、直播点播为一体的系统平台。
第三条 为加强数字法庭日常管理,成立由院领导组成的数字法庭管理领导小组,院长任组长;下设办公室,由分管办公室副院长兼任主任;各部门负责人及网络管理员为成员,并由本院网络管理员担任数字法庭管理员,具体负责数字法庭日常的正常运行及相关设备、系统软件及应用的管理、维护、保养。
第四条 所有开庭审理的案件都应在数字法庭开庭、宣判,需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记录并存储。录制时间从法官宣布开庭开始至双方当事人、代理人核对笔录、签字结束为止。如在庭审结束时,出现当事人及旁听人员有哄闹现象,应继续进行录制。
第五条 利用数字法庭系统开庭审理案件,由书记员负责完成下列工作:
1、开庭前,打开机柜内的庭审主机电源,检查所有设备是否正常工作,如有异常及时告知数字法庭管理员进行处理。
2、打开电脑后进入“数字庭审控制系统”,输入自己的用户名和密码进行登录。
3、庭审举证质证时,展示音、视频或实物资料,由当事人、代理人进行当庭质证。
4、庭审结束后,应当场打印、校对庭审笔录,并将校对后的庭审笔录及时上传至服务器。
5、按“一案一光盘”原则,将反映整个庭审活动情况的声像和笔录信息刻录制作光盘。光盘须注明当事人姓名、案由、案号、审判人员姓名、录制时间、录制内容、录制人及保管期限。
6、按操作顺序:退出数字庭审控制系统—关闭计算机—关掉庭审主机设备—关掉电源开关。
7、所有设备关闭后,做好法庭内卫生,关好门窗灯后方可离开。
第六条 各业务庭应将所刻制的光盘每周一次汇集移交本院档案室存档,严防丢失。本院档案室应按照上级法院和档案管理部门对声像资料的保管要求,将光盘统一垂直放置在防潮、防霉、防日照、防磁的柜中,妥善进行保管。
第七条 数字法庭管理员应对数据服务器内存储满后的声像储存硬盘及时进行更换,并存放至档案室,注明使用起止日期,以实现存储数据的备份。
第八条 庭审信息光盘系法院内部声像资料,属于内卷范畴,案件当事人或代理人原则上不予刻录或查阅,确需刻录或查阅的,须经案件承办部门分管院领导签字审批。
第九条 数字法庭使用人员应当是经过培训合格的法院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严格禁止未经培训和非数字法庭管理员擅自使用数字法庭相关设备。
第十条 对于定位、调试好的数字法庭设备,未经数字法庭管理员同意,不得任意搬动、移位,严禁在带电运行状态下,插拔数字法庭设备连接线,或添加设备。
第十一条 数字法庭使用中禁止下列行为发生:
1、涂抹或用硬物刻划屏幕或触摸控制屏上拉划点击;
2、随意关闭或重新启动庭审主机;
3、随意连接或拆除数字法庭周边设备或将设备搬离法庭挪作他用;
4、用力移转摄像机指向或触摸摄像机镜头;
5、擅自使用实物展示仪;
6、使用DVD设备播放与证据内容无关的光盘;
7、用力改变话筒的指向方向或弯折话筒架;
8、严禁私自刻录、保留、传播庭审音视频信息。
第十二条 数字法庭设备若发生故障,应立即通知数字法庭管理员检修调试,任何人不得自行拆卸、修理相关设备。
第十三条 数字法庭使用人员应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如未按规定要求使用管理,发生不录制、漏刻光盘等现象,
第十四条 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数字法庭管理员平常应加强对数字法庭设备的检查,确保数字法庭能正常运行、安全使用;并对数字法庭使用提供技术指导和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3年11月25日起施行。
二○一 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数字法庭 管理规定 通知
发:本院各单位 (共印30份)
孝昌县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3年11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