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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婚姻家庭中的扶养义务

来源: 白沙法庭 时间: 2022-06-01 11:25 点击量: 868

俗话说,一日夫妻百日恩。夫妻双方缔结婚姻,家庭成员间互相帮助、互相扶持,主动履行扶养义务,这不仅对传承和发扬中华传统美德,构建和谐的家庭关系具有重要作用,也对弥补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的不足具有重要意义。

5月31日,孝昌法院白沙法庭成功调解了这样一起涉及夫妻扶养义务的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于2012年2月结婚,婚后无子女。妻子张某患有类风湿性关节炎,行动不便,基本无劳动能力。夫妻俩自2012年分居后,赵某一直在外务工,张某则回娘家生活,由其父母、姊妹照顾至今。双方为此积怨过深,基本无往来,双方村级组织协调解决数次均无果。

2022年4月初,赵某到法庭起诉离婚,法官在全面了解了当事人的思想状况、身体状况和家庭情况后,考虑到本案被告张某不仅自身需由别人照顾,娘家父母也年事已高重病在床,处境十分艰难,确实应当得到帮助,便决定着重对双方当事人作好释法说理、消化矛盾的调解工作。

案件结果:

经过法官不懈的努力,双方最终达成由原告方给付被告生活、医疗帮助款70000元,双方调解离婚的调解协议,并于当庭一次性履行完毕。因被告行动困难,为及时兑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案件承办法官在法律文书送达时将履行款一并送到被告家中。被告弟弟激动地说:“法庭一下子就解决了困在姐姐心里多年的心病,真是太感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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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夫妻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对于有残疾、患有重病、经济困难的配偶,必须主动承担扶助供养责任。如果一方在离婚后,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可以给予其适当的经济帮助。

本案中,法官在全面了解当事人思想状况、身体状况和家庭情况的基础上,考虑到被告张某身体患病、行动不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也无过多经济来源,原告赵某作为丈夫,对张某具有扶养义务,但赵某在二人婚姻存续期间,并未主动承担扶助供养责任的情况,从“察民情,解民忧”的高度出发,贯彻民法典关于夫妻之间具有扶养义务的法律观念,最终帮助原被告达成由原告方给付被告生活、医疗帮助款70000元,双方调解离婚的调解协议,于情于法均有理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