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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零说法】浅析一未成年人参与寻衅滋事罪的成因及对策

时间: 2017-05-04 17:39 点击量: 864

浅析一未成年人参与寻衅滋事罪的成因及对策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左某某,1997年8月出生于湖北省孝昌县小河镇xx村,小学文化程度。2016年12月5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孝昌县公安局依法逮捕。法定代理人左某伙,44岁,系左某某父亲。

2015年2月12日晚23时许,汪某(已判刑)邀约杨某(已判刑)、杨某某(另案处理)、左某某去打在小学时经常打汪某的肖某某。途中,四人在一工地找到4根钢管,骑摩托车赶到小河镇某烧烤店,汪某冲上去朝正在吃夜宵的肖某某后背打了一钢管,肖某某随即往旁边的巷子内跑去,并在巷子内三四米左右的距离摔倒在地,汪某用钢管朝肖某某身上打了四五下,左某某等三人紧随其后也朝肖某某倒地的位置打了四五下。后肖某某的亲戚朋友赶到现场将巷子口堵住,左某某等四人从小河镇老街逃跑。经孝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肖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又查明,2016年2月,汪某的家属赔偿肖某某的经济损失67000元。左某某于2016年12月主动到孝昌县公安局投案。2017年2月,左某某取得肖某某的谅解。

二、裁判结果

被告人左某某受他人邀约,无事生非,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1、左某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依法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2、左某某受他人邀约而参与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的辅助作用,属从犯,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3、左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在侦查环节及本院庭审过程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4、汪某已赔偿肖某某的经济损失,肖某某对左某某予以谅解,可酌情对左某某予以从轻处罚。

该院刑一庭以左某某犯罪的基本事实和其应增加的刑罚量为基准刑,以其应具有的量刑情节为调节幅度,依法对其综合量刑。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左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管制1年。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几点思考

《韩非子》中有一句话:“故罚薄不为慈,诛严不为戾,称信而行也。故事因于世,事信适于事”。就是说,法律惩罚很轻,并不是因为司法者的仁慈;惩罚很重,也不是因为司法者的残暴,而是根据案件的情节和社会的形势决定的。所以治理犯罪要取决于社会的实际情况,而采取的措施也要适应事物本质规律,才能达到预期目的。

1.坚持构建审判、帮教一体化的工作原则

本案作为一起未成年人寻衅滋事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投案自首。鉴于此情况,该案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女法官邓小零担任审判长,邀请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热心教育、感化、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工作的女陪审员李翠峰参加合议庭,对左某某的性格特点、成长经历、帮教情况进行全面的了解和把握。

孝昌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监管大队于2017年2月通过对左某某在学校、家庭和社会上的表现情况,以及对左某某的家庭背景、人身危害性及监管条件等社会调查评估,认为左某某对自己的犯罪确有悔意,其行为虽有社会危害性,但户籍地镇、村两级组织及其家人愿意对其监管,重新犯罪的可能性不大,建议孝昌县人民法院对左某某适用非监禁刑。

2.努力实现未成年人的教育要科学、全面的原则

左某某家中有父母及姐姐,家庭结构健全,靠务工生活。在讯问和开庭时,通知左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左某伙到场,同时参与对左某某的法庭教育等工作。左某某无违法犯罪行为记录,平时表现较好,小学文化程度,由于没有受到良好的教育,对自己行为得失的考虑缺少必要的文化知识支撑,对罪与非罪缺乏正确理解,法制意识不强,因年幼无知,一时冲动走上犯罪道路。

该案审理过程中及宣判后,合议庭成员与左某某所在村支部、村委会、家属及担保人联系,继续对左某某进行思想教育、日常监管,确保监管帮教到位。因左某某属于务工人员,同时要求村组织积极为左某某就业进行帮扶。左某某现年20岁,通过多次与其交心谈心,要求其继续加强学习,掌握一技之长,并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做一个懂法守法的公民。

3.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功能,坚持教育、挽救、感化的原则

左某某已于2017年4月送交社区矫正。孝昌县人民法院刑一庭将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制定帮教措施,并适时走访左某某及其家庭,了解左某某的管理和教育情况,引导左某某的家庭承担管教责任,为左某某改过自新创造良好环境。

孝昌县人民法院审理该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继续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孝昌县人民法院刑一庭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共青团、工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团体加强联系,推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陪审、情况调查、安置帮扶等工作的开展,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