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法院介绍 > 队伍建设

法官坚持什么?

时间: 2012-04-05 15:28 点击量: 2595

   

《洞穴奇案》是由十四份“法官意见书”构成的法哲学著作。读来实在令人(特别是法官)纠结!
  “富勒(Lon?摇Fuller)的洞穴探险者案是有史以来最伟大的虚构案例。”《洞穴奇案》的作者萨伯如此评论。富勒1949年在《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的假想公案,是以一些令人揪心的真实案例为基础的。五名洞穴探险人被困于洞穴之中,并得知无法在短期内获救。为了维生以待救援,五人约定以掷骰子的方式选出一名牺牲者,另外四人将其杀死后以其血肉为食。威特莫尔,最早提出这个建议的人,却在掷骰子前决定撤回同意。另外四人仍执意掷骰子,并且恰好选中威特莫尔作为牺牲者。获救后,这四个人以杀人罪被起诉。他们该被判有罪吗?
  作为法官,看到这样的案例,也许难免跃跃欲试的冲动。富勒笔下的五个最高法院法官将复杂的案件事实及多样的法律推理娓娓道来。分开来看,他们的论证严密、深刻、新颖、独到,似乎无懈可击,极具说服力。你似乎都会被说服,相信各个大法官的结论在法律上简直就是天经地义。矛盾的是,他们的结论竟然天差地别。难道,法律就是一场文字游戏!“是不是所有的司法推理都仅仅是意识形态、兴趣、政见和个性的事后合理化?”
  光流水逝,时间延伸到五十年后,萨伯延续了这个假想的案例。社会情景的变迁,使萨伯在富勒原有的五个观点之上,又增加了九个新的看法,给已经无比精彩复杂的讨论再添上缤纷的思辩色彩。这使得我们似乎对法律在现代社会的定位越来越无法掌控!更让作为法官的我们对自认为每一次决断皆属“英明”的自信产生怀疑!
  富勒构思该案的目的,“是使大家共同关注一些存在分歧的政治和法律哲学。这些哲学给人们提出了有关选择的问题,它在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时代就被热烈讨论。”法律、道德、公义、人情,这些问题离我们的生活如此之近,却又是离我们的生活如此之远。数千年来一直困扰古今哲人的这些问题,在富勒和萨伯的十四篇法官意见书中得到了展示。在简短的篇幅中,围绕谋杀罪是否成立,我们可以看到不同的法哲学理论怎样生动又激烈的对话,可以领略法哲学波澜壮阔又充满无限奥秘的思辩魅力。作为法律职业者,也许还可以获得令人振奋和赞叹的司法技艺训练,可以唤醒精神文化的记忆和思想的激情。
  阅读的过程,时时令我回忆起校园的学习生活,激烈争论的卧谈、图书馆执拗的查证,一时那些老同学的样子也历历在目起来。阅读的过程,更令我深切体会到自己在遭遇严酷的法律思想的拷问和道德情感的历险。此书读来的纠结和感慨,也许不在于大法官意见的令人无所适从,也许也不在于为什么通情达理的法官之间会有如此之深的分歧;而在于事务性的司法实践令你在回首作出决断的案件时,对自身决断态度和立场的重新审视,也许更在于审视后的空白与无奈。
  富勒笔下福斯特法官的意见犹在耳旁,“法律存在的理由停止时,法律也随之停止”。法律存在的根源和基础不仅是法哲学的理论探究,也是法官的司法实践。《洞穴奇案》的十四份法官意见书,旗帜鲜明的表达了每一位法官在该案中关于法律的见解。这些论证涉及政治、法律、文化、哲学、宗教、道德、人情等层面;围绕罪与非罪,具体讨论了诸多法律难题,包括法官职责、紧急避险、正当防卫、契约自由、生命尊严、政治与民情、规则与常识、理性与情感、罪与罚等等问题。一些见解,在经历了决疑断案后,读来足以令人警醒。
  ——“尽管同情心会促使我们体谅这些人当时所处的悲惨境地,但法律条文不允许有任何例外”。
  ——“一个人可以违反法律的表面规定而不违反法律本身”。
  ——“我们也许可以求助于犯罪学家高深的理论。当然这些理论并不存在于起草我们法典的人的头脑中”。
  ——“我知道我的同事们被我的建议吓坏了,因为我建议法庭应该考虑民意”。
  ——“诉诸法律之外的正义就是精英主义者在企图颠覆民主,如果我们都倾向于同意诉诸正义,那是最危险不过的”。
  ——“那些人享受着文明的安宁,并且总用事后的智慧只见来判断事件当时发生的情况”。
  ——“如果司法机关不远离政治过程,立法机关就会被激情和政治诱惑所牵制,越出宪法和基本公正原则的界限”。

 ——“如果惩罚目标落空时,还去惩罚被告人,那就是一种对遵守规则行事的迷信,而忘却了规则的前提所在”。
  ——“正如并非每一种恶行都是或者应当是犯罪,并非每一种美德都应当成为法律义务”。
  ——“假如法官发现自己在惩罚一个不比自己坏的人,他应该辞职。如果惩罚被告的法官都是在惩罚不比自己坏的人,那无疑是法律的耻辱”。
  ——“我的那些害怕司法自由裁量权的同事,就像那些怕死的人一样。他们都在害怕无法避免的事情”。
  ——“在一个文明进化已到相当程度、可以在法院之内解决争议的国家里,我们不会通过人的牺牲来换取法律的改进”。
  如今,司法的时效性几乎使得法官没有足够的时间和完全的信息以从容不迫的深思和全盘把握,不可能周全地顾及方方面面,只能在有限的客观条件下作出决断。然而,法律却是如此复杂!今天的法官也许不禁会产生这样的疑问:断案就是息事宁人吗?法官有无坚持,又该坚持什么?
  曾经怀揣法治梦想的人们,走上实现法治梦想的舞台,扮演着法官的角色,感受着“生命不能承受之轻”的永恒困境。生活总在继续,终要回到富勒在后记中的话语:假如我们的时代对这些问题有自己的看法,或许选择问题的讨论将会继续。如果本案存在任何预测的因素,那至多也是说明本案所涉及的问题是人类永恒的问题。
  选择,决断,也许没有终极唯一的答案,但,决断还是必须要做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