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审务公开 > 院务公开

孝昌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

时间: 2014-12-01 15:26 点击量: 3359

   

孝昌法〔201429


为加强我县人民陪审员工作,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审判工作中的独特作用,充分调动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积极性,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如下实施意见

第一条  依法参加审判活动是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并给予方便和支持。

     第二条  人民陪审员在履行陪审职责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参加人民法院普通程序案件的审判活动,除不能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二)对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

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人民陪审员的评议意见,应当如实记入笔录;人民陪审员应在参与庭审的庭审记录、相应的裁判文书等法律文书上签名。

(三)对审判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在审判工作中发现审判程序违法或审判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时,可以直接向本院纪检组或院长提出。

第三条  人民陪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恪守法官职业道德,自觉遵守法官职业纪律,参加审判、执行等活动,应当遵守法官履行职责的规定,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二)按时参加培训活动。若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培训的,应当及时向组织培训机关办理请假手续;

   (三)按时参加审判活动,积极协助审判长工作,不得拒绝参加审判活动。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活动确定后,原则上不得请假。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审判活动的,应当在收到通知的当日向业务庭请假,但当年请假次数不得超过全年庭审安排次数的1/3;

   (四)保证每年参加法院的各类案件陪审,并在每次案件陪审后按要求认真填写人民陪审员履职情况记录本,以供考核;

   (五)保守审判秘密,不得向任何公民和单位泄露案件所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等案件讨论的情况;在案件宣判之前,不得泄露对案件的处理意见。

   第四条  人民陪审员的回避,参照有关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执行。

第五条  人民陪审员的人事管理和集中培训由政治处负责。

政治处按照机关业务部门、人民法庭的办案需要、案件类型和人民陪审员的职业状况、专业特长、知识结构、年龄性别等特点每年确定各人民陪审员的参审部门。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执行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及培训工作由机关业务部门和人民法庭负责落实。各业务庭室每年对驻庭人民陪审员的集中培训不得少于两次并做好备案。

第六条  机关业务部门、人民法庭在确定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时,一般应在各部门驻庭陪审员中依序选取一名人民陪审员,与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选定的人民陪审员因故或因回避不能参加审理的,依序由下一位人民陪审员参加。因案件需要其他人民陪审员参审的,应与该人民陪审员所驻庭室负责人协商后通知该人民陪审员。

第七条  机关业务部门和人民法庭根据办案需要可安排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送达、保全、调解、信访接待等工作。

第八条  在确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后,案件承办人应及时制作《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告知当事人,并通知相关的人民陪审员。在案件排期后,案件承办人应在开庭前三日将开庭的时间、地点等事项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和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出庭通知书》)。

第九条  案件承办人应及时将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执行等活动的情况记入《人民陪审员履职情况表》(见附件)并予以评价。《人民陪审员履职情况表》实行一案一表,在结案当月由各部门报政治处汇总并作为对人民陪审员和部门日常考核的依据之一。

 各审判业务庭应建立人民陪审员履职情况登记台帐,逐月将各陪审员参加陪审次数、因故无法正常排期次数和因故未能按时陪审次数等情况予以统计,连同《人民陪审员履职情况表》按每月司法报表上报时间报政治处汇总。

   十一  人民陪审员的考核实行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考核依据为《法官法》第八章的规定。平时考核工作由各业务庭负责;年度考核工作由政治处负责。

考核的主要内容为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情况,包括陪审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审判纪律、审判作风和参加培训情况等方面。

年度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其中优秀等次的比例为10%左右。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程序:

   (一)由人民陪审员于每年12月20日前填写考核表,并将考核表与人民陪审员履职情况记录本一同交政治处;

   (二)由政治处根据各陪审员履职实绩,在征求相关庭、室、队的意见后提出考核意见;

(三)由院党组决定人民陪审员的年度考核等次;

(四)对履行人民陪审员职责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由本院会同司法局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人民陪审员的表彰和奖励决定,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

(五)年度考核等次确定为不称职的或连续二个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的或违纪的,会同司法局提出处理意见,确需免职的,由院长提请人大常委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六)人民陪审员的考核材料留存政治处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院政治处负责解释,自2014121日起施行

                        0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主题词:人民陪审员  管理  办法                

孝昌县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4年11月6日印发

                                      (共印60份)

履职情况表

人民陪审员驻庭分配表1

人民陪审员驻庭分配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