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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零说法】浅析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上篇)

时间: 2017-07-18 10:55 点击量: 1081

  浅析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上篇)

 

自2015年以来,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无论从司法解释还是社会宣传,都是历史上最重视、打击力度最大的时期。但是,诈骗犯罪的数量,旧案以及新发案件数,仍然有所增加。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公安局、检察院、法院需要持续主动作为、密切协作配合,打击诈骗犯罪的工作任务仍然艰巨繁重。

一、近两年来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情况

2015年以来,孝昌县人民法院共受理电信网络诈骗类案件66件111人,其中,2015年受理29件53人,2016年受理25件41人,2017年上半年受理12件17人,已审结9件14人。

2015年和2016年的案件

2015年诈骗类案件

2016年诈骗类案件

件数

29件53人

件数

25件41人

实刑

24

实刑

34

缓刑

12

缓刑

4

罚金

16

罚金

3

免予刑事处罚

1

 

2015年以来,孝昌法院受理诈骗类犯罪案件数量呈现爆发式增长,从每年数件上升为数十件,经过2015年打击治理之后,案件数呈缓慢下降趋势。所审理的部分案件呈现如下情况。

1、涉案金额较小

在我院审理的60余件诈骗案件中,涉案金额超过1万元的是少数,大部分为1万元以下的案件,数额较大,量刑幅度在三年以下,最小的诈骗金额仅为3000余元,刚刚达到3000元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量刑起点。最大的诈骗金额为我院2016年审理的一起陈某某等人的团伙诈骗案,金额为66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主犯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2、打击力度越来越大

由上表可见,2015年判处缓刑和单处罚金等人数为29人,被告人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比例为54%;2016年以来,判处实刑人数大大增加,达到83%。

在强调打击诈骗实行行为的同时,注重对关联犯罪的打击,如妨害信用卡管理,主要指伪造他人信用卡,或者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再如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即对取款行为,都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进行了从重打击。

3、落实宽严相济政策

在打击的同时,还注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针对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诈骗犯罪分子,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7名具有自首、从犯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判处非监禁刑。

二、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管辖权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按照2016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一般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1、“犯罪行为发生地”,是指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诈骗电话、短信息、电子邮件等的拨打地、发送地、到达地、接受地,以及诈骗行为持续发生的实施地、预备地、开始地、途径地、结束地。

基本案情:2015年12月,吕某某在孝昌县通过购买客户资料后,以办理信用卡需要交纳保证金、验资费为名,骗取郭某某现金1200元、陈某现金2090元,共计3290元。本案被告人吕某某的犯罪行为地,就是拨打电话地点为孝昌县,孝昌县具有管辖权,依法以诈骗罪判处吕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2、“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被害人被骗时所在地,以及诈骗所得财物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等。

基本案情:陈某某等人相邀约并各自出资成立“广州层层锐商贸有限公司”,招募张某某、杨某某、陈某华等人,在电视上打虚假广告,冒充医务专家,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诈骗多人钱财,陈某某诈骗金额为66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张某某诈骗金额为11万余元、杨某某诈骗金额为8万余元、陈某华诈骗金额为6万余元,数额均为巨大。几名被告人的户籍地分别是广东、河南和江西,作案地点在广州市,本案的诈骗对象众多,被害人多达47人,遍布全国各地,涉及到孝昌县的有一笔,一个被害人。依法对数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到二年四个月不等的刑期。

3、“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基本案情:2016年4月,王某某与张某某租住钟祥市柴湖镇一房屋,王某某以“北京诚信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名义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贷款广告,张某某冒充该公司经理,二人以交纳保证金等名义骗取吴某某现金共计31950元。本案两名被告人是孝昌县人,作案地点和被害人所在地都是外地,这就是被告人居住地管辖的适用例。依法以诈骗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只要与诈骗犯罪有牵连的地方都拥有管辖权,这也体现了国家现在对电信网络诈骗的打击力度。

三、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证据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有一定特殊性,证据类型主要包括:1、被告人的供述;2、被害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4、银行账户的交易记录,即被告人持有账户的交易明细;5、第三方支付结算账户的交易记录,即被害人通过支付宝、银行ATM机、手机银行等的交易记录;6、通话记录;7、客户交易记录账本,部分案件中,被告人有专门的账本记录客户清单和交易时间等;8、电子数据,主要指双方的网上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有关资料。上述八种证据,总结起来属三大类:一是言词证据,二是电子数据,三是书证。

(一)言词证据的取得与认定

    1、被告人供述

所审理的案件中,单个被告人的案件是存在的,但多数是几名被告人组成相对固定的团伙,团伙成员间互有分工,共同配合。这时就要着重分析几名被告人的供述,首先要确定团伙成员,并以共同犯罪的标准来进行讯问,是否可以区分主从犯,每个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的作用,各自负责的流程等。

人民法院已经全面实行量刑规范化,将庭审过程分为两个部分:首先调查案件的犯罪事实,其次调查案件的量刑事实,在法庭辩论过程中也是针对这两个部分分别进行辩论。量刑规范化的规定是具体而详细的,与被告人自身行为密切相关的犯罪事实或量刑情节,需要通过被告人本人的供述来反映。

首先从犯罪事实的角度出发,讯问要详细、完整,包括前期的犯罪意图的产生、预备行为的发展、实行行为的具体操作、事后赃款的去向等。从量刑事实的角度出发,还要考量其犯罪目的、犯罪对象、犯罪行为以及被告人的表现。所谓犯罪目的,量刑规范化专门规定了: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诈骗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考量被告人的表现,如1、在案发前自动将赃物归还被害人,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2、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诈骗,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3、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的,近亲属谅解,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20-50%。

量刑规范化同时明确规定: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2、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3、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4、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5、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6、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7、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8、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9、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10、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11、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12、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等。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基准刑。

2、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陈述主要是反映被骗的经过,大多数被害人身处异地,诈骗分子和被害人隔空对话,并未谋面,而且被害人覆盖面广。被害人在知道自己被骗后,能够及时报案,或者出庭作证,或者由被害人寄送自己的类似于报案材料的笔录,都有利于查清案件的事实。

基本案情:2016年4月,广某某、熊某某受雇于胡某某、黄某某,在黄某某提供的位于孝感市孝南区南大经济开发区小四海酒店附近小区五楼,以代办信用卡的名义实施诈骗。广某某冒充北京国泰盛世投资担保公司业务员丁悠洋,熊某某冒充该公司陈姓业务员,以办卡开户费和代办费的名义骗得河南省永城市的赵某某27300元、上海市松江区的郑某某2300元。

据黄某某、熊某某、广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庭审中的供述,对三人实施诈骗的分工、作用和情节均有供述。据被害人赵某某陈述:一共有三个人给我打过电话,一个是自称丁悠洋的业务员,一个是号码为13126861133的女业务员,一个是号码为13161596161的女业务员,后面两个女业务员不是同一个人。被害人的陈述与被告人的供述相互印证。依法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判处熊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判处广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待续)

 

 

作者:范波涛  邓小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