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孝昌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王某某、贺某某等六人团伙盗窃以及钟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该案被告人的户籍所在地涉及海南、广东、湖北三省,跨省作案达22起,共盗窃摩托车22辆,涉案摩托车价值达10万余元。
2014年8月至10月,被告人王某某、贺某某、吴某某、胡某某、纪某某及张某(另案处理)多次盗窃的摩托车均没有手续,且低于市场价格销售给被告人钟某某,钟某某明知是来路不明的摩托车而仍低于市场价格予以收购进行买卖,涉案21起,价值共计97314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贺某某、吴某某、胡某某、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钟某某明知是来路不明的摩托车而仍低于市场价格予以收购进行买卖,并从中牟利,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盗窃摩托车的过程中,负责撬锁盗车,以及在盗窃后负责销赃和分赃,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贺某某、吴某某、胡某某、纪某某在共同盗窃摩托车的过程中,受邀约参与盗窃,主要负责望风及运输摩托车,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的辅助作用,系从犯。综合全案基本事实和其应增加的刑罚量为基准刑,以其应具有的量刑情节为调节幅度,依法对其综合量刑。判处五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至二年十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被告人钟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