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昌一男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被判刑
近日,孝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件,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7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沈某某租住于某地下室,因住地下室没人管又比较隐蔽所以多次容留汤某某、周某某、李某某吸食毒品麻果及冰毒,并自己一同参与吸食毒品。沈某某没有从中牟利也没有出过钱买毒品,毒品都由他人出钱购买的但一起吸食。沈某某出点车费钱、提供吸毒的场所和吸毒用的工具(吸壶、锡纸、吸管)。2017年5月3日晚,被告人沈某因涉嫌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至5月,被告人沈某某先后四次容留汤某某、周某某、李某某在其家中吸食毒品麻果及冰毒。被告人沈某某针对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没有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明知他人吸食毒品,仍利用自己的住房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刑法》相关条款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