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孝昌县法院审理一起未成年人抢劫案,判处被告人陈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黄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100元。
2017年9月24日下午17时许,陈某为筹集钱物邀约黄某抢劫学生钱物(两人均为未成年人)。当两人走到孝昌县周巷镇某超市旁时,恰巧看到被害人王某和其表弟李某在超市附近便起意抢劫。陈某、黄某采取殴打、言语威胁、木棒恐吓等手段,抢走王某现金人民币100元并强迫他说出了手机内QQ钱包的支付密码,陈某将王某QQ钱包绑定银行卡内的人民币2300元分4次转入自己的QQ钱包中,接着将手机还给王某后离开。当日下午18时许,在王某的带领下到一家手机店转账提现人民币800元,后两被告人将劫取的人民币2400元挥霍一空。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黄某为筹集财物而抢劫他人钱财,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但被告人作案时均未满十八周岁,属未成年人,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且两人认错态度良好,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遂做出以上判决。
法官寄语:未成年犯罪与个人成长环境有关,接受良好的教育、父母的关心与爱护是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办法。同时,遭遇抢劫、恐吓等恶性事件,首先要以生命安全为主,事后立即报警以维护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