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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昌法院审理一寻衅滋事案 一被告人数罪并罚领刑8年

时间: 2017-04-06 11:56 点击量: 1880

孝昌法院审理一寻衅滋事案  一被告人数罪并罚领刑8年

 

近日,孝昌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寻衅滋事案,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该案吴某某、熊某某、黄某、周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均被判处刑罚。

宣判后,黄某某提出上诉,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黄某某,孝昌县邹岗镇人,现年47岁,初中文化程度,2015年6月10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孝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一、案件基本情况

罪刑一:寻衅滋事罪。2013年10月,被告人黄某某与夏某某在孝昌县邹岗镇周兴小学吃晚饭时发生争执,黄某某邀约被告人黄某、吴某某正、周某某来到邹岗镇周兴小学,在没有找到夏某某的情况下,黄某、吴某某持匕首将夏某某驾驶的小汽车的轮胎扎破,周某某持砖块将车窗玻璃砸破。经鉴定该车毁损价值为3599元。后该车由徐某某垫付现金4100元找宋某某予以修理,被告人黄某某事后向徐某某支付该修车费用。

2013年11月,黄某某邀约黄某、吴某某、熊某某等人去打夏某某,三人手持木棒、匕首等工具前往邹岗镇四知堂酒店门前,在没有找到夏某某的情况下,黄某某指使黄某、吴某某、熊某某持匕首将夏某某停放在该酒店门前的小车的四条轮胎扎破,经鉴定该车毁损价值为4500元。

2011年5月,黄某某因工程承包之事与卢某某产生纠纷,遂与黄某等人开车前往孝昌县邹岗镇旗杆村卢某某的施工工地,黄某某指使黄某等人将工地上水管等物毁坏,黄某某用脚踹卢某某之妻胡某某下身,导致胡某某流产。经湖北省孝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黄某某寻衅滋事三次,毁损财物价值8099元及造成轻伤一人。

罪刑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5年上半年,黄某某将自己位于孝昌县邹岗镇怡景园小区六楼的家中钥匙交给王某、汤某某等人,先后多次提供给王某、周某某、邱某某、吴某某、汤某某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 

罪刑三:赌博罪。2013年1月至9月,黄某某先后多次,以其本人及王某、邱某某的身份证,在孝感开发区安业假日酒店、孝感市金海湾酒店等宾馆开房,组织董某某、刘某某、安某某、周某某等人以打麻将的方式赌博,并由黄某某、黄某、邱某某从中抽头营利,每次抽头2000或3000元,获利共计4万余元。

罪刑四:强迫交易罪。2015年6月,黄某某因该县牛迹山禅寺主持释某某将台阶维修工程交给他人维修,便前往牛迹山禅寺,对寺庙做饭的连某某进行殴打,并辱骂、逼迫释某某下跪,并强行与牛迹山禅寺达成在牛迹山禅寺未还清先前所欠黄某某工程款之前,牛迹山禅寺不允许做任何工程的协议。事后,牛迹山禅寺未将台阶维修工程交与黄某某实施。

二、法院审理认定

本案焦点主要体现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数罪并罚、多名被告人的作用及情节等四个方面认定。

认定一:五名被告人的行为所构成的犯罪。被告人黄某某、吴某某、熊某某、黄某、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任意毁损他人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黄某某同时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黄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在其家中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抽头渔利达数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黄某某为承揽工程,对他人实施殴打、辱骂和威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公诉机关指控黄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强迫交易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认定二:公诉机关指控黄某某于2011年5月对胡某某实施殴打的行为属故意伤害罪,因黄某某与卢某某有矛盾,而到卢某某的工地上对卢某某的妻子胡某某随意殴打,致胡某某轻伤,黄某某的行为属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的犯罪构成要件,依法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该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不当,应予纠正。

认定三:公诉机关指控黄某某于2013年多次组织董某某等人在孝感的安业酒店等地赌博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因黄某某的该行为属于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符合赌博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依法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该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不当,应予纠正。

认定四:黄某某因与夏某某发生矛盾,而指使黄某、周某某、吴某某、熊某某毁损夏某某的车辆,黄某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黄某、周某某、吴某某、熊某某受黄某某的邀约和安排而任意毁损他人财物,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的辅助作用,系从犯,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黄某、周某某已赔偿夏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夏某某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吴某某、黄某、熊某某属自首,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周某某的辩护人辩称周某某属从犯,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当庭认罪悔罪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

三、庭审

为确保案件的审理公平、公正、公开,孝昌法院在开庭前邀请了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庭旁听,现场监督司法。庭审现场的证据展示、法庭争辩让旁听人员直观地了解被告人的犯罪全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