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调研宣传 > 文件规章

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

时间: 2012-10-08 14:55 点击量: 4075

 

孝法(2003)15号

 

孝昌县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庭、室、科、队、纪检组、政治处、执行局:

孝昌县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已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院办公室。

二○○三年三月十二日

(此页无正文)

主题词:档案管理   查阅   通知

送:院领导、本院各单位

孝昌县人民法院办公室                   2003年3月12日

(共印10份)    思主义学风,坚持科学发展观,突出发展第一要务,狠抓公司                                                                        

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

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执行,并在阅卷场所公示该规定及规定中所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条。

二、查阅民事案件材料事先须填写预约单,各级法院要做好预约登记工作。

三、每周四上午9:00—11:30,下午15:30—17:00为已归档案件统一的查阅时间,未归档案件查阅时间由主审人确定。

四、查阅人应填写阅卷单。诉讼过程中形成的阅卷单需入卷,装订在正卷的最后(备考表前);归档案件的阅卷单放入正卷内,不需装订。

五、复印费用依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从2003年4月1日起执行,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院办公室。

二○○三年三月十二日